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1985年以后,农场每年都有退伍义务兵 5~10名,民政、劳资、武装负责安置工作,并定期走访慰问军烈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义务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农场宣传他们的事迹,并对其父母给予奖励。从1997年开始,对义务兵实行优待政策,义务兵参军后按服役年限,在退伍后给予一定的优待金。农场下发了《关于印发义务兵优待条件及奖惩措施的通知》按照每年每户8元标准征集义务兵优待金;待业青年入伍的每人每月160元优待金,合同制工人入伍的每人每月 200元优待金,退伍后一次性给予及时发放。2001年,为了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农场加大对义务兵优待力度,重新下发了义务兵优待及奖惩措施的文件,将优待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1997~2005年,农场共发放优待金45万余元。
1985~2005年,全场共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 151人。1994年以前退伍兵安置比较容易,根据他们的文化程度、能力、特长,基本都安置在场直工业单位。1994年以后,在场办工业单位转制、事业单位和服务企业面临减员的情况下,农场民政、武装、劳资等各部门共同研究为退伍兵安置创造条件,使退伍兵安置率始终保持100%。有些复转军人还走上了农场场、科级领导岗位。绝大多数退伍兵安置工作后,在工作岗位上发扬解放军的优良作风,保持部队光荣传统,为农场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元旦、春节及建军节期间,农场党委带领民政、武装部门到农场邻近的前进弹药库慰问,通过座谈、联欢等多种形式,增强军民相互支援、共同发展的军民鱼水关系。通过慰问伤残军人、军烈属家庭活动,使现役军人安心于部队本职岗位,更好地投身于国防建设,为保卫祖国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