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执行

第三节 执行



                 第三节 执  行
  1985~2002年8月,执行案件由审理民商事的主审法官负责执行。自2002年8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成立执行局,各种中心法庭相应成立了执行中队,赵光、红星、建设农场成立了一个执行中队,执行中队长李宝才,执行员李印,负责该法庭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1990年2005年执结执行案件共计362起,执行案件金额达到 60多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