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薛德祥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对全面繁荣农场经济,加快推进农场小城镇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家庭农场制是农场的基本土地经营制度,是农场长期稳定和发展的基石。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农场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项主要工作。在稳定家庭农场制的前提下,引导职工合理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是农场土地政策的调整方向。土地流转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打破地块分散、规模不经济的格局,才能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才能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富民强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一、依法是土地流转的前提
所谓依法就是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土地流转,发生流转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政策,以及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协议达成的流转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在充分尊重与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前提下进行。农场与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有土地流转的相关条款。如果没有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二、自愿是土地流转的基础
所谓自愿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建立在承租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但也决不是职工拥有完全支配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必须在农场的有效监督之下进行合法、合理的流转。
(一)流转的主体必须是农场职工
职工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流转,以及如何进行流转,基层生产队和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代替职工个人行使土地经营权流转。但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职工拒不进行结构调整等违约行为,农场有权依照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在流转过程中,要在农场或生产队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要确保流转双方都是农场职工,要及时办理手续,清理家庭农场账目,防止合同纠纷的出现。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中,尤其要注意家庭农场主改变之后,不办理合同变更的现象,这是引发合同纠纷的最大隐患。
(二)流转的方向必须有利于规模经营
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流转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小面积、户对户的流转不宜提倡,要用合同保证金来约束。要鼓励土地向大户流转,向有机户流转,加大规模经营的力度。对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可以适当搞联户经营,但对达不到规模的家庭农场必须独户经营,防止一部分职工钻政策的空子,增强农场在“三项”费用上负担。通过土地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使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养殖、工商业、服务业的二、三产业,对开办中小企业的分离职工要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使之逐步发展壮大,也可以为农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土地问题是农场工作的核心,是农场稳定的基础。随着富民强场步伐的加快,今后一个时期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还将加快、加大,这也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实现农场逐步工业化的一条必经之路。因此,必须密切关注和切实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对策,确保农场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振兴。
作者时任农场副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