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管理
第二节 粮食管理
建场头几年,粮食实行一级管理,从1958年开始口粮自给,剩余部分卖给国家。
保管人员从七十年代至1984年以来,我场每个生产队和实验站等都配有粮食保管员。检验员:1979年以前,生产队粮食检验工作由保管员代替,1980年至1985年十九个农业生产队都配备了化验员。
检验仪器,从1973年至1985年,各生产队陆续配齐小麦容重器、水份速测仪、总场设化验室、配有:电烘箱、天秤、双目实物放大镜,电动粉碎机、选筛等仪器。
保管设备:三个分场成品粮库,总面积达700平方米,原粮保管土元仓97个,可贮原粮5000吨,库房2533平方米。
三留粮(种子、口粮、饲料)。农场根据上级下达的留粮标准和本场下达生产队三留粮数量。从1979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口粮800万斤左右,种子850万斤左右,饲料2百万斤左右。
一九八五年为适应农场改革的需要使粮食工作更好的为家庭农场服务,各环节的粮食管理工作是:
1、粮食科:
负责全场粮食(包括种子)管理,销售工作,负责家庭农场与国家粮食签定合同和交售工作:负责各生产队,家庭农场粮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因此在业务上如清杂降水、化验、上交、调运等,达到了贮粮安全,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加了经济效益。
2、生产队:
各生产队的晒场,粮仓及已配备的晒场物资机械,做到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负责晒场的直接领导,组织、指挥,调配做到粮食不湿,不霉毒、不损失,基本上做到交好粮、不交等外粮、杜绝返回粮。
生产队、家庭农场在完成定购指标后所剩的余粮(除应留的种子口粮外)。在不降等不降价,不赊销的情况下,各生产队、家庭农场可以自行销路,多渠道开放经营。
3、家庭农场:
服从生产队统一领导,指挥和调配。严格执行麦收方案中的各项措施,管理制度和规定。
上交粮一律按合同规定,交指定地点由农场统一核算。
各家庭农场信守合同,对口粮、饲料确保贮料安全,并做到了计划用粮和节约用粮。
4、各家庭农场、专业户的定购任务比例
小麦按年初承包下达计划面积,产量为各家庭农场的定购任务,种子自留口粮在计划产量内解决,定购任务以内加价款归农场,超购任务的加价款归家庭农场。
大豆除按每人留油;菜豆150斤以外,其余全部产量由农场检质定价,统一收购。
5、各项用粮:
口粮,凡是按规定种植小麦的家庭农场、承包组、户的口粮一律按每人500斤毛粮留用,并采取统一保管、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的原则。
没有种植小麦的承包组,专业户及机关干部、服务、管理人员等均扬由场统一留粮供应。
种子粮、饲料、工业用粮统一由场下达留粮指标,统一安排使用保管,场内的种子、口粮由总场统一调换,数字报粮食科。
家庭农场生产的草籽粮,含粮率不得超过10%,通过粮食科批准方可处理。
六、晒场管理和粮食销售
各生产队由书记、会计、出纳、晒场主任、各家庭农场成员等组成粮食管理小组。书记任组长、晒场主任兼机械、物资保管等工作,出纳员兼晒场检验、记录、开票、检斤、报表等项工作。
各家庭农场、组、户所获的粮食一律实行统一进场,指定地点分区晾盘,共同检斤。 (自负晾晒、清粮、灌袋、装车)粮食达到收购标准时,统一由生产队组织交售。统一结算。
七、奖惩
①为保证上交任务的完成,今后所收获粮食一律由粮食科统一组织销售,对不经批准私自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给予经济惩罚外,在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应负法律责任。
②对有私收私卸私销的家庭农场、户及个人,除没收私自销售的粮食外,可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③对生产队领导,晒场管理人员完成以下四项标准的。
第一项是按时完成上交粮食指标;
第二粮食不发烧,不霉不毒、不损失、不丢粮;
第三所上交一、二等粮在80%以上;
第四无私自处理粮食问题;
以上四项完成的分别奖给了队领导,晒场管理人员30~50元,反之罚20~30元。
家庭农场达到上述四项指标的每吨奖励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