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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管理

第四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力平衡调配
  从1979年开始,农场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按照各级党组织规定切实做好,逐步做到了用人有计划,劳动有定额,超员的基层单位职工子女一律不准就地安置,连同超编人员由场党委平衡,严格禁止招用盲目流入人员。因此在机构设置都是从有利工作,有利生产,有利管理出发,非生产人员(包括社会性人员)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年末前都要解决减下来。
  二、纪律与奖惩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搞好了全场定员定额和劳动管理工作,在全场掀起了坚持进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工人阶级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与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起来,反对平均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1983年在包定奖经济责任制一奖惩方面是以降低标准亩费用效率五五分成,50%奖励车组,50%交机务队超过标准亩费用按四六扣罚,超部分40%由机车组奖金或工资中扣回,60%由机务队负担。  
  1984年是进一步完善浮动工资制,实行定额上交,超限额分成完不成受罚。
  在实践中看出,实行生产、工作综合奖的办法,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凡是有额可定,有数可计的工种和个人,实行超额奖很快发挥了干劲。
  三、劳动报酬形式
  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初,除了基本建设实行计件工资外,其它都是执行月薪日记的办法。
  1983年开始,场对基层单位实行逐级承包,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制的办法,以场队两级的承包为主,各业体承包到排、组、户及个人为主的经济责任制形式。
  对基层单位实行定包奖,以八三年度生产财务计划为准,实行财务包干到队,经济责任到组、户、个人。采取专业承包,分业核算,定额记分,各记盈亏,联产(利)计酬 (奖)等形式,年终以分计奖的分配原则。
  一、场对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全面承包,执行三定(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六包(1、粮豆总产;2、畜牧年末存栏数;3、造林面积及成活率;4、甜菜总产;5、总费用及亩成本;6、多种经营产值)年末六项指标如少完成一项,从经营利润中扣5%。
  1、农业生产单位以队为统一体,以机务队为主,承包麦收豆作物,其它各业体实行专业承包,各记盈亏。
  2、生产队对机务队实行三定(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三包(包利润、包麦豆产量、包总费用)、三保(1、保证机务各项作业达到标准化,按机务科下发各项作业标准化要求为准。2、保安全按场(81)42号文件执行)。
  3、机务队各组进行单车(组)核算,定额记分,实行二定(定人员、定农具)二包 (包任务、包费用)、三保(保证三率、保证作业质量、保安全)一奖惩责任制。
  4、生产队对林牧副渔业、玉米、甜菜及经济作物,可承包到组、户及个人,牧业可跨年度承包,采取各自核算,自记盈亏,实行合同总现制。对服务饮食业实行自负盈亏及定额上交等办法。
  二、场对修造厂、汽车队、林场、粮种站、电业所、转运站、商店等以场下达八三年财务计划为准,实行二定(定任务,定人员)、四包(工资总额、产品质量、费用、产值)
  三、场对工程队、农建队、砖厂、制材厂、以八三年度场下发财务计划为准,实行二定(定人员、定任务)、二包:包费用、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实行财务大包干,取消基本工资(每月予借90%基本工资)不扣浮动工资,实行定额上交或全盈全奖,全亏全赔的责任制。
  四、文教、卫生战线不实行浮动工资,执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实行费用包干制。
  五、对科室(含分场)机关人员实行二定(定人员、定岗位责任制)、二包(包任务指标、费用指标)一奖惩责任制。
  根据农总劳(82)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场具体情况,场(含分场)机关及后勤,农业生产队及部分非生产单位实行浮动工资,具体办法,职工工资以37元为杠,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37元的20%为成果工资(浮动工资)80%为作业工资,平时按月薪日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