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建设农场人民法庭组建于1977年2月10日,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在全局农垦系统建立人民法庭。北安县委,北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我场建立法庭。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组建后在业务上由北安县人民法院领导由农场党委领导,经费由上级按在编人员拨款。
1983年8月后隶属于北安农垦法院
建庭初期,农场党委任命邱永祥同志为法庭庭长,
1978年给法庭调两名审判员,大专生一名,中专生一名。
1981年农场拿出3千余元为法庭购买了大量办公用品及开庭设备改建办公室。
1982年又拿出3千余元修建审判庭,为审理民事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法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己形成制度化,全庭人员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向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到1985年为,宣传《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使受教育者达一万人次。受理案件205起。其中离婚案件 144件,赔偿48件,债务5件,赡养3件,抚养和其它4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着重调解的方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及时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受到了场及法院党组织的好评。1982年被北安市法庭评为先进法庭;1983年被管局法院评为先进法庭及场先进科室;1984年评为总局先进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