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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管理

第五节 土地管理



                   第五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管理机构
  1983年3月,成立尾山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设在基建科内),吴凤岭任科长。
  二、土地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和《农场总局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农场实际情况,于1983年12月,制定了《尾山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各单位贯彻执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工农业发展,搞好五业用地奠定了基础。
  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潜力,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有关土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农场使用的土地是国家拨给农场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场一切生产生活和建设的基础。全场每个职工、干部、家属都要十分珍惜,爱护农场的每寸土地,绝不允许滥用和浪费。
  第三条 农场使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场使用的土地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依据“条例”的规定,农场使用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转让、买卖和出租。
  第四条 农场使用的土地,包括国家计划拨给农场的耕地、荒地、林地、牧地、草地、水域、村镇用地等政府批准经营界线内的一切土地及农场系统所属场队建设征用、拨用的土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场队的宅基地、生产建设用地等。
  第五条 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要求对土地生产更多的农副产品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要对土地实行保护、改造治理、改良等各项措施。
  第六条 为合理和充分利用土地,必须制定农场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措施如下:
  一、对农场土地资源进行调查,查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和分布。在查清数量的基础上,对各类土地资源的质量、生产性能、可利用前途、改造方向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二、在对各类土地资源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本着发挥优势,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制定出农、林、牧、副、渔各业,山、水、田、林、路、渠综合治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三、农场土地利用规划,要经全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管理局审核,由总局批准。
  四、农场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场内各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界线也要落到实地,由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发给土地使用证。规划后的各类用地使用界线,非经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条 农场的农牧生产单位要全面贯彻保护、培肥使用土地的原则,加强土地保护。坡度大的耕地除植树、种草、耕种等保护并防止水土流失外,要认真贯彻总局下发的“培肥地力和肥料建设的规定”的各项措施,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提高土地生产率。
  第八条 农牧业生产单位要种满、种严、种好现有耕地。不准缺苗、断条扔地边、甩地角,不准随意开辟田间毛道。要充分利用闲置地、三角地、零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九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禁止毁林、毁牧开荒。七度以上坡度的耕地,要退耕还林。
  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和宜林地修养鱼池。确需占用者,必须有计划,有设计和充分的经济论证,逐级上报,由总局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条 要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和培育草场资源,严禁乱挖草皮和挖沙取土。要有计划地改良草原,进行草原建设,提高载畜量。
  第十一条 要保护林业资源,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边角隙地、薄地进行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营造农田防护林,速生林和特种用途林。要严格按森林规划尽量地结合地形、堤坝进行。要节约利用耕地并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造林调查设计施工。竣工后要经过林业部、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以后土地管理部门应予核减土地面积。营造其它林种,如用林材、水土保护林,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居民点绿化要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准任意扩大占用耕地。个人造林须经林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政策规定范围签订合同,在指定地点进行。如建立果园,提倡上山。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
  第十二条 所有居民点建设,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好地、菜地、少占耕地。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居民点空隙地,有规划、有计划的进行建设。
  一、居民点规划,应符合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美化环境的要求,按有关规划的定额指标和功能要求,结合居民点现状,考虑到进一步发展,进行调整改造。布局要紧凑、合理。先搞控制性用地规划,经土地部门批准后,再搞局部规划。
  根据总局规定:生产队建房每户占地(包括房前屋后占地)控制在 250平方米以内,分场控制220平方米以内,总场控制在200平方米之内,左右间距控制在10—20米。
  二、生产队居民点占地控制规划由总场审批,分场以上居民点管理审批,经批准的居民点用地,要在批准界线实地标定“红线”,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随意起界。提倡今后建筑物向高层发展。
  三、为严格控制基建占用农副业用地、居民点内的耕地、菜地、林地、池塘等生产用地,要登记造册,严格管理,维持生产。如改变用途要经批准。
  四、凡自建公助、职工个人建房、固定商贩、摊床占地,必须经申请,由农场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安排。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施工,严禁私建滥占耕地。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用地,必须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占地面积,严格履行占地审批手续,禁止多占、早占和占而不用,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 农田基本建设占地要按农场土地利用规划,节约用地,按设计施工。
  一、农田基本建设工程沟、渠、堤、林、路及构造物等施工占地,一律要按规划,有设计,经农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农建工程及道路施工,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对农渠、小断面沟严禁用车推,恢复种植。
  第十五条 农场系统内各单位基本建设占用土地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向农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附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占地位置平面图、规划图、并注明相关位置、占用土地界线、占地数量、占地类别等)送总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本场系统以外的单位,凡占用农场管辖内的一切土地,也必须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十七条 农场或生产队基本建设开采砂、石、土场等,必须经农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划定范围,严禁乱开滥挖。
  第十八条 越界线建筑物占地,必须经农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总场设土地管理办公室,设2人(其中一名科长),业务受管局土地办领导。
  第二十条 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是依据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和受政府委托,在本场既是土地法规的执行机构,又是土地利用的检查和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土地勘察、分类评价。
  三、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
  四、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负责检查、督促规划的实施。
  五、审核场内外划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
  六、负责土地统计、土地增减审核,编制土地统计报表。
  七、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破坏土地资源和其它违法行为。
  八、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九、收缴土地管理费和办理奖惩事宜。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本办法,保护土地合理用地和节约耕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农场土地管理办公室上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
  二、模范执行本“办法”,同违反土地法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三、基本建设项目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使用土地做出成绩的;
  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土地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实行经济制裁。
  一、凡出卖、出租土地所获钱款、物资一律没收,土地由场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擅自转让地权的,其转让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
  二、滥开荒地、破坏草原、河泡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防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度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给予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也给同样的罚款及行政处分。
  三、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搞基本建设的,必须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给予罚款。
  四、对个人擅自乱建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不执行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继续占用纠纷土地者,必须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坑者,必须立即停止,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警告及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费由计财科列入专用基金管理。40%上缴、60%留作土地管理业务性支出。具体使用于下列开支:
  1、土地资源勘查、上报土地改造与恢复的补助费;
  2、土地管理业务费用,如图纸、资料、用品等的购置费;
  3、劳动保护,交通费用。
  4、业务培训,奖励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省和国家颁布的土地法规及农场总局的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