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1979年至1981年这段期间,由于当时是初建工商行政管理科,又没有独立科室,所以对物价管理很少。只是简单的管理一下,市场小摊贩出售的商品价格一般是要比德都县市场物价高一点,可达10—20%,对商店出售的商品价格, 采取的办法是走一走、看一看,抓的不紧也没有进行认真的检查。因为没有建立正规市场,市场上的摊贩和流动人员也比较少。
1981年至1982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引下,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小商贩逐渐增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物价管理工作显得重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省政府对市场的物价指示精神,经常进行物价大检查,并且严格要求市场小商贩明码标价出售,规定了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物价政策和国家法令、法律,既维护经营者的利益与声誉,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使二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开展文明经商,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根据工商物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了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1、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买卖, 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树立良好的商德,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2、一切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违者进行法规教育,并给予经济上的罚款处理。
3、凡是单位出售商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一律设有公平称,公平尺。
4、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物价政策,不准私自提价提等或变相涨价。
5、不准以次顶好,以劣顶优,或者私自掺假。
6、买卖公平,公买公卖。不准克扣群众,短斤少两。
7、不准利用合法身份,搞走私、贩运等非法活动。
8、不准私下出售紧俏商品或代人高售紧俏商品。
9、不准超越本身经营范围,经商活动。
10、不准无照经营,对经营有方、群众信誉高的商户给予表彰奖励,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恢复工商科、物价科以来,设专人主管全场物价工作。采取的方法是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行之明情、功之明理,使大部人受到了教育,从而在根本上端正了经营思想,稳定了物价,有力的制止哄抬物价的不正之风。同时还积极的发挥了群众监督作用,使经营者的违价现象从根本上有了好转。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
市场管理
1982年以前农场的市场管理工作还未走向正规,个体小商贩是寥寥无几,也没有固定的市场。
从1983年随着党中央对农村的农副产品实行放开经营以来,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党的各项政策深得民心。在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指引下,从事发展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越来越多。本着活跃市场、畅通物资的原则,不断加强对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坚持不准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不准超越经营范围,不准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掺假使潮,以及出售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腐烂变质食品。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利益,根据不同时期与季节做出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使市场工作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坚持薄利多销,合理盈利,公平交易的原则,深得广大群众的拥护。
在发展个体工商户的过程中坚持清理、整顿、扶持、发展、壮大个体户的方针,到目前为止已发展89户个体工商户,其中有正式执照的47户,有临时执照的42户,从事饮食业 6个个体户,服务业20户,运输业10户,修理业10户,手工业26户,加工业9户,其它1户。这些个体户基本能够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为畅通物资、繁荣市场作出贡献,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了满足群众的要求,加强市场的建设,坚持人民市场人民建和节约的原则。在农场中心商店南侧建立了市场,使用面积达80平方米,有铁皮摊床
市场管理收费情况
市场管理须知: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职工自留地副产品,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经济的补充部分。开放集市贸易是补充国营商业网点的不足,是活跃市场贸易的有力措施。在党的政策指引下,充分发挥个体户从事补缺的积极作用,又活跃了城乡经济的发展,是方便群众、繁荣市场的万全之策。为了使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有力的防止和打击投机倒把,杜绝放任自流,必须坚持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特定须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
本场工商行政管理科根据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对持有正式户口、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或经营者,经过审查合乎下列之一的均可批准核发给营业执照。
1、生产队职工、家属,农场退、离休职工、 待业的居民,按政策的范围要求上市出售自己产品者;
2、集体企业或生产队,需在指定地点集市上出售自产品者;
3、有的个体商贩、手工业者,要求上市从事批准范围的经营活动;
4、农场的手艺匠人要求在集市上从事修理服务活动者;
修理业:修理自行车、鞋、钟表、薄铁品、日用家具等;
服务业:照像、理发、补锅、锯缸、磨剪刀、弹棉花、爆米花、拆缝等;
5、有正式户口的无业居民退休老工人、待业青年、 生活确有困难者,由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要求从事小买小卖活动。
二、上市商品范围
1、上市农副产品、烟、葱、蒜、辣椒等各种蔬菜、木耳、肉、蛋、鱼、禽等。
2、木制家具、旧衣、旧物等要手持本单位证明, 自行车要有牌照,则可到指定地点出售,不准在黑市场(场外)出售。
3、粮、油必须是完成上交国家下达计划之外, 自己节余的可以上市出售,不准以任何手段从事公家或单位强购、套购转手倒卖。
三、不准进入市场的商品
1、各种违禁品、迷信品及无价证券, 不许用无价证券买卖东西,不准放映不健康的影片、歌曲、国内外演员、私人生活影片等;
2、亚麻、甜菜、牛皮、鹿茸、白银等,工业品及旧金属;
3、不准在集市上搞测字、算命、卖艺和各种变相赌博, 不准行医卖药,不准弃农弃工经商,不准干部、职工从事贩卖等活动。
4、禁止出售有毒和腐烂变质的食品, 或从国营商业套购抢购各种商品,高价出售低价商品,高价出售长途贩运(车船)转手倒卖,从中余利。
5、各种走私表、收音机、收录两用机、照像机等。
四、市场管理与交易价格:
1、农副产品的价格, 原则上是买卖双方议价,对个别过高的商品价格,工商和物资部门可以作出必要的限价。即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2、工业品的价格,凡是有国家牌价的原则上必须执行国家的牌价, 没有牌价或者是试销的产品,必须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临时价格;
3、个体工商业户者, 都必须认真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凡是由国营集体企业批发购进的货源,都必须按照国家的零售牌价。对鲜活商品、自产自销的议价商品、以及部分配服务的价格和收费,不做统一规定。允许按质分等议价,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限价。严禁从零售商品抢购、套购商品加价出售;
4、对旧物资的价格双方按质议价,但不准超过新产品的价格;
5、个体工商业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 不准擅自抬高物价和变相涨价。工商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6、不准进行转手批发和倒卖活动、欺行霸市、掺杂使假、 短斤少两,参加投机倒把的违法活动,劝阻无效者给予罚款处理:
7、积极为国家纳税是个体工商业者应尽的义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纳税。 同时还要按规定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其它部门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收费,否则工商业户有权拒付;
8、外地到本地出售或从事服务,修理营业者, 必须经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否则不准营业;
9、凡经群众监督检查揭发出的投机倒把的案件,经查获有奖30%。
五、处理界线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采取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
1、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买卖,违反规定, 用非法手段欺骗群众,掺杂作假,短斤少两严重的给予罚款或者没收物资拍卖处理;
2、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拾物价的轻者罚款,重者按投机倒把处理;
3、对于出售有毒或腐烂食物的, 轻者没收,重者给予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对市场外交易屡教不改者,给予罚款, 没收物资及拍卖。对投机倒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对不服从管理、冲击工商管理和围攻、 欧打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群众财物者,送交公安局,司法部门处理;
6、公安、税务、物价、银行、商业、 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群众紧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好个体工商业户市场工作;
7、以前规定的有关须知,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时,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