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力管理
第四节 劳力管理
一、平衡与控制
1958年至1966年,由场政治处对劳动力的使用、调配进行平衡控制。通常采取集中调配平衡的方法。此期农场正处分场后的恢复时期,来场参加劳动者皆为农场职工干部、家属。由1955年的354人至1966年累计增加到1209人。
1963年根据有关政策,对本场职工队伍进行精简,加之盲流人员及刑满就业农工返籍,使农场职工下降。
1968年至1976年,由于“上山下乡”的运动兴起,大批城市知识青年陆续来场,造成人员严重超编。
1972年恢复农场体制后,大批城市知识青年又陆续返城。至1980年春,知识青年先后返城,再一次造成职工人数骤降。劳动力的平衡调配由劳资科办理场内分场之间劳动力调动,经双方同意,申请劳资科后,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基层人员调入机关,或场直各企业单位及调出场外职工,必须经劳资科报场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成批调动年初年末进行,一年一次集中平衡。场内有关部门将上级给本场的年度平衡指标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而后根据上级颁发之定额作出计划,预算出本单位生产的服务人员余缺情况,由劳资科调配平衡,或作分离处理,另安排生产对象。
1979年至1985年,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农场,已接收 785户3418人。本场人口增多,场直各企业单位劳动力严重超编。
场部所属单位调入人员必须经主管场长批准。因两地生活需调入场直单位职工,必须符合结婚年龄即男24周岁、女23周岁,否则一律不予调入。有违犯调入调出手续的,劳资科不予调拨人员工资指标。
场外调入人员,必须具有上级组织、劳资部门调令,复员军人来场必须经县安置办。
1981年以后,本场规定:凡复员军人服役前是本场的, 予以接收; 场外的原则上不接收(配偶在农场者例外)。农场增加工人必须经管局批准。
为控制职工队伍任意扩大,突破工资总额局面,除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招收工人的规定外,还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加以控制,基层单位每月发工资时,编制工资表一式三份,经劳资科和银行联合审查批准生效后发放。一份交劳资科备案,一份公布于众。
为控制工资总额,本场规定,工人及基层干部月平均出勤天数不得超过25.5天(农忙例外),机关人员拿月薪。各单位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由统计按规定汇总,每月按考勤计付工资。
二、考工与培训
自1980年起实行了考核制。各企业单位经考试录用干部、工人180余人。
每年春冬两季,总场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1983年开展“双补”(语文、数学)学习班,对全场35周岁以下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中青年补课达75%,双补对象经考试合格,获得了合格证书。
三、纪律与奖惩
建场以来,全场骨干力量基本是干部和机务人员,制定的劳动纪律在某些方面沿袭军队的习惯。如“服从命令听指挥、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按时完成任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等。
职工违犯劳动纪律(非刑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换单位(转工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离留用察看、开除场籍之处分。党团员由组织给予处分。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之前,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如骂人、打架、斗殴、轻者罚伍元,重者拾元,甚至更多。
1983年以后,对违犯劳动纪律采取经济措施。规定凡造成事故损失价值千元以上者,罚当事人5%现款。
1980年以后曾规定: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半个月不归者,按自行离场处理。这一规定仍执行。为鼓励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对职工规定如下:
奖励办法(干部亦同):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晋级、授予先进生产者 (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革新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977年以前,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鼓励为辅,1978年以后,偏重于物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