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保险
  本场劳动保险待遇是根据1951年2月6日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重颁),1956年 1月26日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苈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国家、省农垦系统劳动保险补充规定实行。
  1955年至1973年,劳动保护由计财科主管。
  1973年恢复农场建制,设劳资科,劳动保险业务改由劳资科实施。
  1980年至1985年,以场劳资科为主,由三科、一会、一院 (劳资科、计财科、组织科、场工会、职工医院)组成 “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成部门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劳资科。会务由劳资科主持,统计劳动保险业务,保险经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全场平衡。
  ㈠、劳动保险金
  按工资总额3%提取,由工会掌握按保险待遇细则支付职工之退休、抚恤、补助、救济费等项开支。
  1969年11月,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本场不再提取劳动保险金,此项开支之各项劳动保险费用改由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此项管理工作亦由工会转入场行政方面。
  ㈡、劳动保险费
  从工资总额中支付,用于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女职工产假期、疾病、非因工负伤停工(六个月内)就医期间工资、职工因死亡丧葬费等,按平均工资总额40%核销。
  ㈢、医药卫生补助金
  按工资总额6.5%提取,用于供养直系亲属之医疗费、医疗卫生人员工资等。
  待遇
  凡福利待遇之规定,场按省农场总局所发文件及比照国发工业企业办法执行。本场劳动力福利待遇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者,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自1979年1月10日起,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上列待遇。
  2、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疾病者,医疗费均为公费。
  3、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发。
  4、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其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6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或休息),连续 6个月以上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直到上班为止。
  1983年起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疾病,连续 6个月以上者,持医生诊断书,经单位同意上报场劳资科批准后,发给本人基本工资40%病假工资。
  5、因工死亡者。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工人非因工伤死亡,除按农场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丧葬费外,再按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人口,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6、探亲待遇,根据国发[1981]936号文件规定: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父母有一方住一夜或半个白天,与配偶或父母(养父母)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与本人同居者不能享受此待遇。②、探配偶一年一次,每次30天(往返路程在内),本人工资照发,路费按本人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予以报销。
  1984年自行取消探亲待遇。
  以上各项是从1974年开始执行。
  二、保护
  ㈠、机构
  1955年,劳动保护由政治处2名干事管理。
  1973年始,设尾山安全生产委员会。
  1976年重新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连队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1981年以后,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主管全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5年尾山农场安全委员会成员表



  ㈡、安全生产
  1955年至1966年,劳动保护工作能按国家规定执行。
  1967年至1976年,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生产组织丧失作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止。生产管理无章可循,违章作业屡见不鲜,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1976年场安全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单位实情,按生产环节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委员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全场安全大检查,对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给以奖励。对发生严重伤亡事故之单位给以罚款和通报批评。
  1981年重新组建尾山农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亲自抓,安全检查亲自带队,减少事故的发生。
                  因公伤亡事故统计表



                     火  灾



  ㈢、人身保护
  随着生产规模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条件之改善,人身防护教育、措施、待遇随之提高。
  1955年至1956年,全场共有二十二个工种,全部享受劳动保护用品。
  1967年至1976年,劳动工种增至46个,有14个工种享受劳动保护之用品。
  1977年,开始设高空作业项目安全网,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定期对锅炉工进行安全技术的集训和检查。
  1981年,本场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通知”,对不同工种发放以下(二十种)劳动保护用品。



  1982年,对医疗系统的放射、传染、防疫、护理人员及其他卫生人员给以卫生保健费。
  修配厂铸造车间工人进行全面体检。
  1983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劳动保护用品自行取消。
  ㈣、劳动用品管理
  1955年至1976年,由场计财科管理。
  1977年由劳资科劳动保险干事管理。
  劳保用品由劳资科根据定员定编审批,物资科负责计划、采购、发放。每年三至四月发放春季劳动保护用品,九、十月份发放冬季劳保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