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概况
农场社会保险工作起步于1987年,在此之前的农场劳动服务公司只是具有社保工作职能,未实施缴费管理。
1987年12月起,社会保险工作由场劳资科兼管,社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玉坤,副组长吴少华,会计朱红茹,出纳员王恩芳。机构的正式名称是黑龙江省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社会劳动服务公司建边农场分公司。这个名称一直延续到1996年。社会保险工作起步后的9年内,主要工作:1、按照劳动改革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兼顾需要、合理及农场条件,确定职工福利待遇项目,期限和标准,落实职工福利待遇。2、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按照政策、法规开展社保各项管理工作。这期间的基金收缴只是企业上交的资金,职工个人尚未实行缴费制度,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是从1994年开始的。
199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执行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同年纳入社保机构管理。
1997年社会保险机构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边农场社保分局,并开始社保工作微机管理。1997年至2000年社会保险工作:1、扩大了社保工作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4种人员扩大到七类9种人员。2、基金收缴由农垦总局统筹改为分局、农场统筹。3、明确了基金收缴的4大基数和基金支出项目。4、收缴基金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垦区标准工资总额,同时改变了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5、制定基金收缴规则,加大了收缴执行力度。
2000年,农场社会保险工作仍然由劳资科兼管,五大险种只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3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因农场条件尚未成熟而未开展。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副场长梁贵新,副组长为劳资科刘学海,养老保险会计王丽君,医疗保险会计高佩敏,出纳员田春霞。医疗保险参保率87%,养老保险参保率为76.5%。
二、缴费标准及职工参保情况
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全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职工,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家属不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个体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全场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按月直接向社保分局交纳,标准为12%。
上述标准实行一年后,1997年又进行了调整。企事业单位按该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工资总额的7%上交;职工本人按当年个人工资总额的2%交纳;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每人每月5元交纳;退休人员按本人当年退休工资总额的1%交纳;个体劳动者按全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7%交纳。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以全员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过渡期内按1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是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缴纳,1994年为2%,1995年是3%,1997年是4%,1998年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个人缴纳比例最终以达到8%为止不再增加。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按垦区上一年度职均月工资的20%缴纳;下岗职工按16%交纳。
到2000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7%。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一览表
(1987~2000年)
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