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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

第六章 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


农场住房制度改革是1987年进行的。在此之前,职工家庭住房一律是公房民用,住户按农场统一标准交纳房租费,住户自行维修。1987年5月,农场印发龙建农[1987]22号《建边农场职工住房作价转让方案》,开始对职工住房(包括公房和自建公助房)转让。这次是有限产权转让,以净值、建筑年限和房屋现状三个条件为依据,1978年以前建筑的房屋作价为净值的25%,1979年至1984年间所建房屋作价为净值的20%,生产队新建房屋作价为净值的15%,简易房每平方米4元,未挂瓦的冲减作价的10%,无扒板的冲减作价的1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退休工人的住房冲减作价的30%。同时还根据房屋损坏程度调减作价。前后屋分住两户的房屋,分别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后房屋产权仍归农场,住户只有居住使用权和维护修理权。因工作调动,房屋可以转让,但不准高价出售,如场需要必须优先转让给农场。这次转让住房同时办理了转让手续,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1996年11月,农场根据九三农场管理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出台了建边农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在第一次职工住房有限产权转让的基础上进行全部产权转让。这次住房制度改革,农场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决定以1986年住房制度改革时的现住户(有农场正式户口)为准,补交与1987年转让价相同数额的房款后,房屋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并发给私有产权证书。这次农场还将部分公有旧房(包括砖木结构房屋、草房和有毛石基础的大坯房)进行转让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