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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产品供销

第三节 农产品供销


作为国家的粮食生产企业,农场一直以多产粮、多交粮为己任,从建场至今,除1969年和1972年至1974年4年累计吃国家返销粮2575.5吨外,其余年份在留足“三留”后都向国家交售或向市场销售商品粮。
  农产品销售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粮食统购、统销时期即计划经济时期,农场每年收获的农产品,除按计划留“三留”后全额上交,只有极少数经济作物产品自行销售。计划与市场两条腿走路时期,每年都按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收齐交足“爱国粮”,其剩余部分农场组织销售。粮食体制改革顺价销售后,农产品销售实行两结合,即家庭农场和大农场分别面向市场销售。具体来说,家庭农场销售上交剩余部门产品,农场销售家庭农场上交利税费和生产费垫付款折抵的农产品。农场在收缴这部分农产品时,先根据市场预测确定各种农产品价格,销售后再按实际价格多退少补。
  为了确保上交,在家庭农场完成任务粮上交和其他各项上交费用之前,生产队和种地户不准擅自销售产品。农场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