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
农场财务部门是全场货币资金结算中心,全场货币资金对外结算业务都由计财科或委托单位结算。各单位向银行贷款都必须由计财科审核,场长批准后才能办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不准以白条顶现金,不准现金超储和收入不入账。一切货币资金全部收交财务入库入账。
各单位库存现金核定限额,超过限额时必须及时送交计财科,若不及时上交,造成超储,以库存额的5%按日计罚。
严格货币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批钱一支笔。农场的资金由场长或场长授权人审批,各单位的自有资金,本单位主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
定期审查各单位存储现金,每月20~25日各单位出纳员把出纳账及收付凭证拿到场计财科审查,审查后由财务部门签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物资和产品管理
全场的一切物资采购统由物资部门进行,未经物资部门同意,场长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擅自对外采购。各单位的物资需用计划提前报送物资部门,物资部门汇总后报场审批,确定全年物资采购资金额,物资部门按计划掌握,财务部门实行总额控制。1988年全场物资供应由过去按计划供应变为按计划借贷和现金直接购买,由单一的渠道变为多渠道供应。对生产资料,农场根据计划只借贷给物资部门,由物资部门按计划借贷给生产经营单位,年末收回借贷资金上交农场。
产品产出以后,及时验收入库,直接上交粮库的,由粮食部门结算。1988年粮食和农副产品由此前的国家包销变为上交和订购相结合,各单位按合同上交部分,农场委托粮食科销售,资金上交农场,按合同定购的,完成国家征购任务,销售资金该交场部分交场,该返还给职工部分返还给职工。在没有完成上交粮和征购任务粮时,任何个人不准私自处理产品。
农场存放在各单位的物资和产品,其所有权归农场,各单位只有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的义务,没有出卖和转借的权力,需动用时必须按程序请示批准。农场存放在粮食科的种子,由粮食科负责管理和清选,按规定价格销售给家庭农场。如需垫付时需经场长批准,由粮食科负责收回垫付款项。粮食科收回的现金,要首先把本金交到场计财科。粮食科负责全场各家庭农场的上交产品的统一管理和销售。
机关及场直人员的口粮由粮油加工厂统一加工,并按供应标准和规定价格由粮食科供应或销售,并将收回的本金部分及时交计财科,所有副产品由场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复合饲料由畜牧公司加工制作,并按供应标准、数量销售,收回的本金部分及时交场计财科。
所有物资、产品都按明细立账,严格出入库手续,达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设账立卡,每年清点两次,保证账卡与实物一致。若有不符,认真查找,弄清原因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固定资产的调动、变卖、报废必须经场有关部门与财务部门协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处理。
对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按期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不得任意拆卸,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要求责任人给予适当赔偿。土建工程固定资产要保持原有结构,不许乱扒乱变,改变原有形象。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原有状态就地封存,妥善保管。
四、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坚持执行基本建设计划,按计划实施,禁止计划外项目。凡无计划无正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
一切土建工程都必须按程序办事,施工前要有施工报告及设计任务书,经主管领导签属意见方可动工,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设计,竣工后要由有关部门验收方可拨款结算。
五、资金管理
贯彻“集中资金、保证生产”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坚持“批钱一支笔,管钱一个口,花钱摸摸兜,有钱留后手”原则,严格资金审批权限。
积极处理库存物资和农副产品,加强储备资金和产品资金的管理,储备资金每亩地压缩在15元以下,其中“三材”每亩占用额控制在4元以下。
认真清理内外往来欠款,外部欠款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收回。期限内收不回的转入个人账户,并按6‰的比例收缴占用费。职工个人欠款也要及时收回,严格控制新的内外欠款的发生。
严格执行开支和收费标准,不准以任何名义扩大支出或减少收费。
各项专用资金,专项拨款按上级或场核定指标,由各有关部门掌握使用,计财部门总额控制,不许超支,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六、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各种往来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定期分析流动资金周转和运用情况,考核使用效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农场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核定。对事业单位全年费用,计财科按月下拨,超支即停止转账,费用结余留用。机关各科室核定的费用若超支,从科室人员工资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