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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合同制

第五节 劳动合同制


为了依法确定,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职工管理靠合同,没有岗位靠市场,职工养老靠保险”的现代企业制度,农场于1996年起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农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单位的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顶岗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操作方法:按当时机构设置及职工当时的岗位,职工与农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依法规定了农场和职工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相互制约,双方必须遵守。
  确立了劳动关系后,个人的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