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业管理 一、“三电”管理
1、计划用电管理
自1970年起,就设想供电实行计划管理,每月要求电工在15日向电业班报告本单位的用电量,电业班汇总后上报管局电业所。以此掌握用户的负荷情况,积累资料作为分配电量的依据。但是,国电输电线路直接送往用户,场电业所也就一直无法实行计划用电管理。1980年,电业所改造了老,线路,控制了全场供电。4 月20日,农场按照国务院(1978)2号文件规定,实行凭证供电制度,对用电单位核定供电量,建立考核制度,按计划供电。今超明扣,零超整扣,节约归自己。
1983年,规定了民用电每栋每户按设备建卡,予定电量,超额电量按超过电量的一倍收取电费。单位用电也逐步实行建立设备卡片,以卡定量供电,超额加倍收款。单位供电量按1980年至1982年三年平均电量为准,定为年供电量。
计划用电仅仅靠制定制度,下文件强制命令是不够的,因为,分配下去的电量如果同时使用,就会使电力设备超负荷,用户供应电量用完,设备就出现轻负荷,也不利于生产和职工生活。所以,电业所根据供电的季节特点,召集用户的代表和电工,介绍国电供电情况,负荷情况;自备电源供电能力,负荷情况;宣传计划用电的重要意义和不同季节的供电原则。使用户掌握每个季节的用电规律,自觉遵守供用电规定,调节各峰期负荷,提高有限的电力资源利用率。1981年,电业所对违背计划用电任意增加电网负荷的单位,不听劝阻的,予以停电。
2、节约用电管理
农场电业管理所把节约用电列为三电管理主要方面,坚持经常,成效比较大。
1970年,五十一团司令部规定“家属一律不许用电炉子,若偷用者,给予罚款,没收其设备”。
1974年,还规定“公共场所:如办公室、集体宿舍、食堂等公用照明,每灯泡一律限制在150 瓦以下,(车间、俱乐部、工作场所除外)。 民用照明,每灯一律限制在60瓦以下,不得随意更换大灯泡,违者加倍收取电费”。“居民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设备”。并提出“团属各单位,购买电热器,须凭电业班单位证明,供销社方可出售”。“民用电表限制在2.5 安培以下”。1980年民用电度表安装标准提到5 安培。
1980年4 月,贯彻执行局发(1980)15 号文件精神,规定“大力压缩非生产用电,严禁使用电热器,严禁使用大灯泡,点长明灯。要求一室一灯,教室100 瓦,办公室60瓦,居民和其它房舍40瓦”,违背规定实行罚款,没收灯泡。“”居民用60瓦灯泡,每盏罚0.50元;100 瓦每盏罚1.00元;150 瓦以上,每盏灯罚款2.00元;300 瓦以上罚款4.00元“。对非法使用电炉子等窃电者,除按照供用电规则罚款外,还要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当年不予评选劳模和先进生产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除留有必要的安全保卫照明外,其余电灯都要关闭,发现长明灯每盏罚款2.00元。居民严禁设彩灯或门灯”。
1981年,农场对照明用电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规定“教室、办公室、生产车间不超过200瓦,居民住户每室不超过60瓦。超出规定范围,实行罚款并没收灯泡。点100 瓦罚款1.50元,150 瓦罚款3.00元,私用电热器发现罚款30.00 元,点长明灯罚款5.00元(白天长明灯不管多大灯泡) ”。
1983年,场规定“装有电表用户也必须一室一灯,超过60瓦者予以下罚款:100 瓦3 元;150 瓦罚款6 元;200 瓦罚款12元;300 瓦罚款24元。禁止点长明灯,违者一次罚5.00元”。“用户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子,发现后一律没收,并罚款30—50元。严禁使用锯条等自制加热器,发现后给予停电处理并罚款30—50元”。罚款标准实行了高额加倍罚款办法。并强调“严禁个人利用职业之便用电热器烧水、烧烤食品及其它物品”这一条主要对电业工作人员而言,要求电工遵章守纪,不搞特殊化。
1983年,电业所开始试行技术节电,向生产单位推广电焊机节电器,但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在供电设备方面电业所尽可能根据负荷配备变压器,对季节性的生产单位,停产后,及时调换变压器。例如,砖厂配电变压器,夏季用容量大的,冬季用容量小的,减少无功损耗。
3、安全用电管理
1970年,安全用电管理已纳入电业管理的重要日程,团电业班责成各连电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各项规章制度未能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
1974年,团电业班总结了几年来电业工作的经验教训,认为严重的问题是电工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责任不相称,新电工没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占70%,又缺乏安全技术资料以供学习。“为了加强电业队伍的管理,提高电器安装、运行维护质量,防止电器火灾和电器设备损坏与人身感电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更好地完成工农业生产任务”团电业班根据国家计委1972年10月24日批准颁发的《供用电规则》,制定了新的《电业管理暂行规定》,较详细地确定了安全用电管理细则,并在第二款第三条强调“连队和各单位电工,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或维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定的《供用电细则》”。团司令部在4 月22日批准了《电业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团认真贯彻执行。
1981年,根据1980年北公通字5 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用电管理的几项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电业所对全场电业管理行使全面监督检查权,大大加强了安全用电管理。
1982年,在全场范围内进行春季安全用电大检查,确保电力线路和用电设备可靠运行,消除电器事故的隐患。这次大检查对四个单位提出了表扬,对三个单位提出了批评,并限时改造不符合规程的用电设施。查处违章用电居民6 户,共罚款210元。
1983年4 月,以场字(33) 第22号文件批发了场电业所《关于加暖供用电管理规定》规定中第三款专门对供用电的安全管理列了9 条细则,其中第8 条规定“今后凡属新建、改建的线路、设施、房屋必须经电业部门按安全规章标准验收后方可供电。各级电工必须认真按规程要求施工,并遵照规定执行”。改变了长期以来基本建设安装无质量验收,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不安全的现象,使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安装,日常维护和供用电全过程中,把三电管理有机地结合一起,把业管理提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群众有一个约束的准则,供用电工作有章可循。电业所把安全用电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每年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项目:春季4 月20日对输配电线路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变压器接地做测试;避雷器送局电业所测试。对用电设备节日前(春节) 每年进行定期大检查。除对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安检外,每年对全场:用电安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1983年,场电业所对全场27个单位进行4 次用电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就地处理,及时解决。1982年,在设备检查中,发现部分运行中的变压器护栏已破损,为了防止意外的事故发生,电业所用5,000元资金,制作9 个钢筋护栏。1983年,场被管局电业部门评为用电安全先进单位,
二、实行经济核算
1962年起,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逐年增加投资发展农电。但是,虽然发电设备不断增加,由于发电机容量小,且分散在生产单位自行管理,所以到兵团组建的1968年,农场也没有二个统一的专门的管电机构。
1969年,团司令部决定成立一个电业班,电业班主要担负外线线路的施工和工程安装任务,不搞经济核算。
1973年,团直和部分附近生产队已用上了国电。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避免电器材料和电力浪费,电业班统一管理全团的电业工作和电器材料。1974年,电业班设一名材料会计,在团直核算组的指导下,进行简单的经济核算,掌握全团的电费结算,电器材料消耗和电业班内部的经济活动。这一经济核算的产生,为电力方面的拨款提供了依据。电业班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各种电器材料进货计划,各单位工程安装,日常维修所用材料由单位列领料计划由电业班审批,办理出库手续,由保管员付货。这个管理方法使农场有限的资金,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利用,避免了以往乱领、乱买、积压和损失浪费。附:1974—1978年6 月全场电材实消耗(表五)
(表五) 1974—1978年6月全场电材实消耗 单位:元
1977年,在电业所内开设一电器修理部。开设修理电动机和控制设备等修理项目,收费价格比外单位低15—20%,当年就收入3,592.48元。从此电业所不但不需花钱外出修理设备,相反每年都从外面挣回数千元。
1978年6 月,实行一场一库的物资管理方法,全场电器器材和物资供应直接由物资科管理,电业班仅负责机关和农场大的基本建设安装电材的计划和供应工作。
1979年,将电业所并入修理厂,受修理厂管理,电业管理不但没得到加强,相反松弛了。1978年全场年耗电量160万度,1979年猛增至224万度;1979年比1978年多支付电费56,963.04元。1980年场领导认识到两个单位合并带来的弊病,不利于经营管理,妨碍行业发展,遂决定,电业所和修理厂分开管理。
1980年4 月1 日起,电业所开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核算组把电业所的经济活动分门别类册立帐卡,主要分为五则:(1)电器修理;(2)未完工程投资;(3)高低压线路投资:(4)外部往来;(5)工资、管理费、福利费。核算组根据场计财科下达的财务指标,结合单位的经济活动,制定年度财务计划,经群众讨论后,落实到各作业组,各作业组再落实到个人。对超计划完成指标的个人和班组,实行利润提成,根据贡献大小年终评定,分配提成奖金。1980年的利润分成按国家、集体。个人为序分配比例是5 :2 :3,工人得到了实惠,人人关心经营管理,处处精打细算,增收节支。他们自行设计制作出11台配电盘。修理和制作电器设备不仅增加了电业所的收入,也为农场节约大量资金。
除增加经营项目外,电业所还在大工程安装上实行定额包干的管理方法,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促进了施工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节省了工程开支。用电收费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状态,国电进户实行了计量,二次分配也设了计量,民用电也实行计量收费。过去公用电业所自发电,一直不计量。1980年,电业所实行经、济核算后,自发电实行单独计量,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构成,制定降低成本,减少发电亏损的具体措施,重点控制度耗油和修理费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表六) 1980—1983年自发电成本统计表 单位:元
实行经济核算后,电业所经济活动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指导,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
(表七) 1980—1983年电业所经营状况
电业所自1980年独立核算后,经营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经营状况逐年好转。经济核算不仅使领导便于对全所经济活动作科学的综合分析,而且对各作业组的财务指标作出详尽的考核,这样就能及时发现各生产环节上的问题,以便加强管理提出改进。
(表八) 1983年电业所修理组收支状况 单位:元
(表九) 1983年电业所发电组收支状况 单位:元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实现企业经济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级领导重视了建立健全电业规章制度。1971年,兵团五师下发了司计字第267 号文件,对电业管理作了明文规定,“供电、用电工作,遵照《五师北部地区电业暂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强调“新电工,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遵守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的教育”。但是,由于极“左”思潮的严,重干扰,这一决定没能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1976年,电业所开始着手健全规章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电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完整健全。
1980年,电业所已经全面运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生产,经常向群众进行遵章守纪教育,无论何人,违犯规章制度都要受到严肃处理。这不仅保证了安全生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且提高了职工队伍的素质,改善了电业所的经营管理。
电业所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值班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安全操作制度
(四)安全防火制度
(五)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1982年,电业所又制定了工作守则,以弥补制度上的缺陷。如:“发电人员当班时有急事要请假,并有人代理值班才可离岗。换班就餐不得超过一小时”。还规定:一切为用户着想,对用户负责。对人态度和气,不能送电要讲明情况作好思想工作。值班员当班不许喝酒。对电器修理规定了“交货及时,保证质量”。
规章制度主要靠职工的觉悟自觉遵守,但对违章者除了批评教育,还要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罚款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