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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房产管理

第六节 房产管理



  农场的房屋,属于公有财产。除少量房屋是国家投资兴建外,多数为自筹资金兴建的。大量的房屋兴建为发展生产,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也为农场在房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1959年到1969年,农场的房产统归工程队管理,并负责维修。由各单位负责扣收居民住宅房租,由场核算组扣收公用房的折旧费。
  1970年到1977年,农场的房产由计划建设股统管,由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房屋维修及扣收房租、折旧费等。
  1978年到1982年,农场的房产由基建科统管。由各基层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房屋维修及扣收房租、折旧费等。
  基建科负责全场房屋维修计划的汇总,维修材料的调拨。场直机关有专业房产维修队,各生产队(厂) 有基建班、组负责本单位房产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