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及奖励
第三节 劳动工资及奖励
一、工资制度沿革
①、供给制:
1949年建场初期,绝大多数场员系荣誉军人,所以当时仍按部队实行供给制。即粮食、蔬菜、肉类及服装等生活必需都由国家供给。
②、工资制。1953年3 月,荣誉军人取消供给制,执行东北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工资,13等39个级,最低工资为40工薪分,最高工资为630 工薪分。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规定每个工薪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1 斤,白细布0.1 市尺,豆油0.04斤,海盐0.04斤,煤五斤。当时农业工人的工薪分一般在120 —150 分。
③、固定等级工资。1956年,实行固定等级工资制。即按固定等级工资数以月支付。1961年,农场又在固定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记,即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按出勤支付。这种工资形式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没有定额考核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多少和劳动成果不挂勾,出现“出勤不出力”的现象。不利提高经济效益。
④“两结合”工资制。1958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做出省属农场执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即把职工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最低等级工资为标准,标准以上的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工人,标准以下的80% 打乱作为平时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酬,其余20% 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决定发与不发。有利润时还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每完成利润计划的1%,发给产量工资1%。 这种报酬形式能和工效、劳动成果挂上勾,使工人能够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果。
⑤、基本工资加奖励。从1962年至1966年,农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这种劳动报酬形式,也叫“包定奖”或“三包一奖四固定”。后来发展简化为“三定一奖”。三定一奖是:定产量、定上交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就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时,按超额部分四、二、四比例分奖。即上交国家40%,留生产队20% 作为生产队集体福利或扩大再生产使用。职工分配40%,奖给职工个人部分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0%,职工奖励剩余部分上交场。年终结算时,只要不赔钱,年初核定的工资总额全部分配给职工。如亏损,按亏损额减发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1977年5 月,又开始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办法,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基本与1966年相同。1979年,农场又制定了“五定一奖”,并在全场试行。“五定一奖”实际仍是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五定就是定产量产品上交,定生产计划,定费用开支,定工资总额,定利润指标。奖励有三项内容:就是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年终完成计划奖;超定额奖和节约奖。具体办法是:参加五定一奖的职工,其工资仍为等级工资制,月薪或月薪日记不变。但每人每月按一级工资标准留10%。到年终根据完成“五定”的不同情况计发,没完成的减发工资比例,但最多不超过保留工资的全部- 实行五定一奖的单位,年终全面完成五定计划并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超计划利润部分按五、二、三比例分配,即,50% 上交、20%留单位,30% 分给职工个人。年终根据完成计划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提取奖金:(1)、凡完成定额主要指标的单位,按单位定员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2% 提取;(2)、凡完成主要指标的单位,按单位定员职工标准工资的10% 提取;(3)、凡完成经营利润一项指标的单位,按单位定员标准工资总额的8%提取。全场各单位实行超定额奖和节约奖,每年按月或按阶段奖励一次。资金来源是:超定额奖按本单位基本工资的50-/0 提取,列入工资基金计划,计入生产成本;节约奖按节约价值20% 提取,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场部人员的奖金来源从连队上交利润中提取。平均每人所得奖金不得超过全场个人平均奖金数。
⑥、实行浮动工资,联利计奖(罚) 的工资形式。1980年至1983年,农场实行浮动工资,联利奖(罚) 的形式。1980年9 月,中共中央下发了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省农场总局接着提出了《垦区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开始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 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即以职工工资37.00 元作为基础,37.00 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37.00 元以下部分,其中80% 平时在作业阶段按定额计分发给,20% 留待年终视承包情况而决定发或不发,随着农业生产工资分配形式的变化,工副业也开始打破等级工资制。实行联产计酬。场对毛毯厂承包,每生产一条4X6 的毛毯,场发给工资3.60元(包括全员工资)。基建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施工期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汽车队实行单车核算,单车承包。粮油加工厂实行完成定额保工资,超额提奖,还实行超出粉率及出油率的节约奖,这种工资分配形式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2、工资标准
①、农牧工人工资标准。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后,农场实行了等级工资制。农牧、农机工人分别执行当时国家公布的《农业、畜牧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拖拉机驾驶员,修理工工资标准》。并于1980年修订继续执行。农牧工人工资标准分七级四种。第一种工资标准一级起点32.00元;第二种一级起点为29.00元;第三种一级起点为26.70元;第四种一级起点为26.00元,四种标准都没有地区差。场执行的是第一种工资标准。统称农工级。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分八级三种。第一种工资标准起点33.20元;第二种一级起点30.00元;第三种一级起点28.00 元。三种标准都没有地区差,场执行的是第一种。
②、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
3、调整工资
1956年,和全国一样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取消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实行货币工资,改进产业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改进工人等级工资制度,全场有145 人调整了工资。
1959年,根据国家规定升级,升级面为5%,全场有32人升了级。
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给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以40% 的比例调整了工资,全场有331人升了级。
1973年,农场对低等级的职工工资进行了一次调整。具体要求是:企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等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全场有1,920人调了级。
1977年调整工资。这又是一次低等级工资的调整。调整范围是:
(1)、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人员都可以调整工资。
(2)、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十七级或相当十七级以上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面不超过40%。
(3)、另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六、七类工资标准工资低于38.00 元的增加到38.00 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标准工资低于43.00 元的增加到43.00 元。荣军农场依上述有关范围进行了工资调整工作,全场有3,221人得到了调整。
1978年根据上级精神,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限制在职工总数的2%,全场有104人升了级。
1979年全国普调,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升级,在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违背农场计划生育规定的取消本人晋升资格。这次全场有1,750人升了级。
1981年,给文教卫生系统的部分员工调整了工资,全场有398 人升了级,其中文教274 人,卫生124 人。
1983年,全国普调,有3,002人调级。
4、工资总额
1959年至1963年,职工工资总额为2,456,800元。年平均工资491,360元。
1964年至1968年,职工工资总额为4,903,600元,年平均工资980,720元。
1969年至1973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1,738,000元,年平均工资2,347,600元。
1974年至1978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3,280,000元,年平均工资2,656,000元。
1979年至1983年,职工工资总额为17,608,500元,年平均工资3,521,700元。
5、奖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了奖励制度。自1979年至1983年发放奖金的情况是:1979年奖金34.8万元,全员年人均80元。占利润10% ;1980年奖金27万元,全员年人均65元,占利润10% ;1981年奖金35.2万元,全员年人均91元,占利润19% ;1982年奖金95.2万元,全员年人均236元,占利润16% ;1983年奖金149.2 万元,全员年人均376 元,占利润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