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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的组织发展

第三节 党的组织发展



  按照历届《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1969年以前,农场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首先要经过后补期半年至一年,然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1969年后到1976年,取消后补期,一经发展即成为正式党员。从1977年到1983年,按照党章规定实行预备期为一年。期满后视其表现给予转正或延期。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党支部派党员专人培养,待成熟后,申请入党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然后经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批准后才能成为共产党员。1958年至1983年,实行在群众中培养非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后填写好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每个非党积极分子由l —2 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教育,党支部定期考查填写鉴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附历年发展党员统计表
  (表一)             历年发展党员统计表       (1955—1983)



  (续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