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惠政策
第三节 优惠政策
第三节 优惠政策
(一)棚菜生产的政策。
1、在棚菜生产基地从事棚菜生产, 第一年不收取棚室、棚架和土地占用费,第二年开始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适当收取。
2、为棚菜专业户提供水源,通路、通电。
3、发展棚菜用地,免收土地利费,无偿使用三年。
4、单位建棚10 000平方米以上,个人建棚5 000平方米以上,农场免费提供棚架。
5、场外人员来场长期从事棚菜生产的专业户,农场给予落户(人口不超过4人),落户后子女入托、上学等与农场职工子弟同等对待。
(二)工商管理的政策。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庭院经济从业人员优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列入工商行政管理。
2、凡是办理了脱钩手续,从事庭院经济或个体经营活动的,免收三年工商管理费。
3、职工家属自食有余的农副产品出售,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
4、庭院经济从业人员进入集市销售自产产品, 工商管理部门要安排好场地、摊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三)下岗分离人员的政策。
1、农场每年拨款5万元,对下岗分离人员从事庭院经济的,有针对性地投放,专款专用,低息扶持。
2、农业工人从土地上分离出来后,从事庭院经济的,在三年内只收劳保统筹费。
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庭院经济生产者或职工家庭, 可定为专业户,脱离土地后,不收各项管理费,扶持其发展专业化生产经营。
4、对从事庭院经济的职工在政治上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 在评选先进、入党入团、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按规定统一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