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场上缴农业税情况
第六节 农场上缴农业税情况
第六节 农场上缴农业税情况
1984年,国家决定利改税,农场经营的国有耕地由上缴利润改为上缴农业税,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嫩江县财政部门委托农场计财部门代收上缴。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后,农业税应该直接对家庭农场征,实际上是按农场上报的耕地面积统一计算征收的。农场历年上缴农业税额如下:1984年54.7万元,1985~1987年未缴,1988年81.5万元,1989年88.9万元,1990年88.5万元,1991年88.5万元,1992年104万元,1993年105万元,1994年175万元,1995年175万元,1996年271万元,1997年320万元,1998年 320万元,1999年251万元,2000年263万元。17年累计上缴2 38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