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制度沿革
第六节 工资制度沿革
第六节 工资制度沿革
1、1985年改革前为基本工资加奖励,自从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后, 统筹国家、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三者利益关系,采用大农场与小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配,亏损分担”的形式。具体解释如下:亏损挂账部分国营农场承担 3,家庭农场承担7;按照总利润的70%归国营农场的原则,对于超利部分也应按7:3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即国营农场得 3,家庭农场得7。具体算法是:总收入减去总支出(不含工资)得纯收益。在纯收益中先上交利费指标,而后减去职工基本工资,原则上每亩小麦工资按4元计算;每亩大豆按7元计算,特殊情况具体测算,余下为超利部分。
2、从1994年开始取消农业生产承包职工(含机务)的假定工资和5:2:3的超额利润分配办法,实行两费自理与纯收益分配按比例挂钩的分配办法,经营纯收益等经营总收入减去经营总支出。在生产费完全自理的前提下,生产费的标准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生产费自理率达到 50%以下时,纯收益分配按8:2比例分配(80%为生产经营资本金,20%承包职工分配),自理率达到50%~70%时,按7:3比例分配;自理率达到 71%~85%时,按6:4比例分配;自理率达到86%~90%时,按4:6比例分配;自理率达到91%以上时,按3:7比例分配;完全自理时,按2:8比例分配。随着农业生产队工资分配形式的变化,工副业也开始打破等级工资制,例如:砖厂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成品车间144.40元/万块,半成品车间181.31元/万块。这种分配形式,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3、自1999年开始,农业生产队干部及管理人员实行年基薪加效益工资的分配制度, 按照年基薪制度百分考核方案考核打分后发放。
(1)年基薪的原则:一是坚持总量限额,系数制约, 责权利一致,分档分配。队长、书记年基薪每人每年总量定为1~1.2万元;会计年基薪每人每年总量定为0.6~0.8万元。二是突出工作业绩与管理水平挂钩,打破平均主义,适当拉开分配档次。
(2)效益工资的原则:一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实行纯益分配制;二是以全员职均收入为基数,总量提取, 按系数分档分配。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按荣场发[1999]1号文件执行,十四队执行自己单独的改革方案。
(3)2000年对所属的二级公司, 建立健全科学的合同指标体系,实行联效工资制。经营者的年收入最高可达到场长收入的 85%。机关干部的年收入根据农场经营状况确定,其分配比例系数是:正科为1;副科级为0.75;科员为0.5;办事员为 0.4。考核发放,平时预借。生产队管理人员,机关干部继续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4)医院、中小学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核定工资总额, 对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术职等工资标准,对管理人员实行职等工资标准,对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标准。公安分局、法庭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核定工资总额,执行机关行政人员同等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由劳资科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