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概况
第二节 工作概况
第二节 工作概况
自建场到场民政局成立以前,民政业务由地方政府和农场相关科室负责,如退伍兵的安置由县民政局接收档案并下安置单;结婚登记先后由地方政府、管局、农场办理;救灾救济、扶贫助残工作由农场工会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由农场武装部负责等。
农场民政局成立后,民政局长即参加了当年在哈尔滨市由总局民政局主办、由省民政厅各处处长讲课的业务培训班,初步掌握了民政业务知识。但鉴于民政局是兼管部门,农场决定民政业务分工为:退伍兵安置由民政局接转手续,由劳资科具体负责工作分配;扶贫救济由工会和民政局共同负责;拥军优属由武装部和民政局共同负责;勘界、划界由土地科负责。民政局单独先后开展的业务有婚姻登记、赈灾募捐、残疾人管理、义务兵优待金征集、社团管理、地名管理、殡葬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管理。
一、拥军优属
每年的拥军优属工作都由农场党委统一安排,基层单位各自负责对本单位的优抚对象进行慰问,场直单位在民政局成立前由武装部负责,之后由民政局、武装部共同负责。在每年春节前或其他特殊扶助活动中,农场党委都要统一对全场特殊的优抚对象单独进行慰问。
场直慰问的主要形式:每年的建军节到来之前,武装部和工会、团委、民政局等部门都要召开有复转退军人及军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安排专门宴会招待他们。有时还要增加演唱联欢、游艺等活动。每年的春节都要给军属、烈属、伤残军人送肉、米、面、春联等慰问品。另外还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一些特殊的慰问活动,如在1999年 9月开展的“爱心献功臣”活动中,对12户老复转官兵、伤残军人困难家庭进行了专门慰问。
全场拥军优属范围内的工作对象在各方面都能得到优先优惠照顾,如在1998年初开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定发放中, 第一批全场只有22户被纳入低保范围,其中:伤残军人1户、老复转官兵的子女4户。截止2000年底,共有12户拥军优属工作对象享受低保金。
民政局成立前,伤残军人领取伤残金都由本人去县民政局领取。1994年开始,由场民政局代收伤残军人证,交九三民政局统一领回伤残抚恤金,再由场民政局发给本人。
每年征兵时都要在新兵启运前召开新兵及其家属座谈会,向他们表示祝贺并提出殷切期望,还举行宴会为他们饯行。及时为军属发放光荣牌。每逢部队邮来士兵奖励喜报,都要派专人送到家中,并表示祝贺。
对相邻的部队农场,农场经常在春节前派出慰问小组到驻地慰问。平时,农场主动和部队农场来往,尽所能帮助他们解决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多年来,农场为部队农场培训了许多农机人员。有时,农场还派出文艺演出队到部队农场驻地进行慰问演出。相邻的生产队还和部队农场战士进行篮球、乒乓球友谊赛,军民关系非常融洽。
二、退伍兵安置和优待金征集发放
退伍兵安置。1997年以前,退伍兵档案由部队邮到县民政局,再经县民政局下达安置手续,由场劳资科安置工作。1997年开始,退伍兵档案邮到九三民政局,然后由场民政局派员去九三民政局办理交接手续,取回档案和安置单交由劳资科报农场统一分配。按照保证第一年正常就业的要求,退伍人员一般均安排到原单位。在关键岗位用人时对退伍兵给予优先考虑。17年中,退伍兵被安排到公安部门的14人,其他提干11人。
义务兵优待金征集和发放。1987年11月开始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制度,优待金由农场专项资金中发放,义务兵退伍、转为志愿兵或在部队提干后,在农场一次性领取此前服兵役期间的优待金。标准为: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按企业二级工资的标准发放;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低于二级的按二级发放;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人员加发当年优待金的5%。1993年12月开始,优待金标准重新规定为:入伍前无职业的,每月80元;入伍前是职工或个体工商者的,每月100元;在部队立功的,加发当年优待金的标准为:三等功 10%、二等功15%、一等功20%、获荣誉称号的25%、中央军委命名的 30%。从1997年开始,优待金由企业负担改为向社会筹集,先由场民政局向本场居民逐户征集,每户每年 8元,再上缴给九三民政局统一管理发放。1999年开始,农场为了减轻群众负担,决定由农场出资上缴优待金。
三、婚姻登记管理
1995年8月1日,场民政局开始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由民政助理莫好杰到北京培训后专任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业务项目有结婚登记(附带结婚服务,向当事人有偿提供结婚用品)、离婚登记和开具夫妻关系证明。
自建场到场民政局开办婚姻登记业务之前,农场人员结婚登记,在不同时期先后由九三乡、管局、农场、双山镇办理。在农场办理时,兵团时期的政治处秘书办公室、农场时期的综合办公室和公安分局均代办过结婚登记业务。离婚登记,1977年法庭成立之前,先后在九三乡、团政治处秘书办公室办理;之后在法庭办理。离婚前均先由基层单位调解,无效后再到办理部门先予调解,调解再无效即给予办理离婚。如结婚证丢失、损毁,则到办理结婚登记部门申请补发。
民政局开办婚姻登记业务后,对于申请结婚的,由双方当事人持户籍所在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先到民政局验证后,再领取体检表到场职工医院体检。合格后,登记员即给予办理登记。结婚年龄严格按照 《婚姻法》执行,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在1980年前后,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 场内居民结婚年龄曾行政硬性规定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离婚登记只办理协议离婚,即民间所说的 “好合好散”,前提是老人赡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双方事前均自己协商好。但办理过程中仍采取调解为主、离婚为辅的原则办理。如有争议,即介绍到法庭处理。夫妻关系证明是为当事人出现结婚证丢失、损毁等情况而开办的一项业务,经双方单位证明,即给补发专用的《夫妻关系证明》证件,其与《结婚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残疾人工作
民政局成立后做的头件大事,是为残疾人办理垦区《残疾人证》,共办理206人。后于1996年10月为残疾人换发全国通用的《残疾人证》。截止2000年底,全场有各类残疾人 218名,占总人口的2.1%,其中:肢残159人、视残18人、语听残11人、精神残21人、智残9人。
1996年 7月24日,农场视力残疾人耿福田作为管局残疾人代表到总局参加垦区第一次残疾人代表大会。
1998年 7月23日,农场召开第一次残疾人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代表来自全场各单位、各系统,共计53人,其中:各类残疾人代表20名、残疾人亲属代表 6名。大会总结了自从以荣誉伤残军人为主建场以来,残疾人为农场所做的贡献,并号召全场残疾人坚定自尊、自爱、自强、自立信念,为农场的双文明建设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会上成立了残疾人自己的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肖长林、韩兴元,主席付永胜,副主席兼理事长耿玉龙,委员兼理事莫好杰。
残疾人在各个方面都受到农场的一定照顾,有劳动能力的,基本上有业可就;有上学能力的,都在校学习。1999年 7月开始,离场求学的语听残疾学生王力(男)、肢体残疾学生李希奇(女),每月得到低保金约 100元。无劳动能力或无上学能力的残疾人,均得到亲属或单位的良好照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每年的助残日里,民政局同团委、工会、武装部等部门带领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到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慰问,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年春节慰问对象中, 残疾人都占80%以上;享受低保金人员中,截止2000年底残疾人占 86%。残疾人经营个体项目,能得到一定的减免税费照顾。1999年民政局还为15户残疾人家庭代发了总局民政局下拨的小额贷款 3万元,每户2 000元,扶持的项目有种植、养殖、做豆腐和开小卖店。
残疾人在农场的开发建设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建场前期的荣誉伤残军人劳模代表有陈仁怀、迟子祥、王兆全等。改革前一般残疾人劳模代表有严翠华等。改革中,一些残疾人如王立臣、胡荣华等不但能自立,还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面前自强起来,成为致富能人,在为残疾人带了个好头的同时,更给健全人以深刻的启迪。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
1997年10月,根据总局要求,民政局对全场居民生活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每户填一张表,并按单位装订成册,为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准备。
1998年3月,按照上级精神,依据《操作手则》,民政局为月人均收入低于100元 (不包括100元)的生活困难居民家庭申办低保金,第一批22户、58人, 最多的家庭人均100元,最少的家庭人均15元,从1998年 1月开始享受。1999年第三季度开始每人每月享受低保金最高额提到120元。到2000年末,有71户、182人列入低保范围。
低保金申办程序是: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初审后上报、场民政局审查、上报分局民政局审核后再报总局民政局批准。发放程序:由场民政局造册领款,单位领导代领或本人领取。整个申报、审核、批准、发放过程,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六、赈灾募捐
赈灾募捐工作均在农场党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民政局成立前,由工会负责;之后,由民政局具体运作。
赈灾工作对外体现在响应国家或上级的号召,组织全场人员对重灾区予以救助。如在1998年全国抗洪救灾中,全场人民在自己遭受历史罕见涝灾的情况下,仍分两次共向重灾区捐款42.5万元,捐衣物2 000余件、防汛用编织袋1万余条,充分体现了荣军人乐善好施的情怀。对内救灾由农场党委直接进行,其中在1998年和1999年的“一涝一旱”两个罕见灾年中,农场为家庭农场职工救灾补贴达2 824万元。
募捐工作是民政局每年都按上级要求或根据本场情况进行的一项工作,具体有:有奖销售彩票募捐,为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都是采取给各党支部下购买指标的方式完成;专项募捐,就是对场内居民出现的特殊困难,号召全场人员捐款。如1992年,十六队小学生包莹因患重度心脏病急需手术,在其家无力支付全部手术费的情况下,农场党委号召全场人员捐款。当时上至70多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儿童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很快筹集到 4 000余元。虽然最终包莹殁于治疗中,但全场人员的爱心却得到充分展示。
七、其他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本场的学会、协会等参加人员均是分局的相应学会或协会的成员,都在分局进行登记,参加分局的各种组织活动,接受相应的管理。农场民政局成立后,未予单独登记和管理。
收养管理。本级民政局无办理收养权,凡本场办理收养关系的居民,均由场民政局介绍到九三民政局办理。1994年至2000年共出具证明介绍办理收养关系2次。
地名管理。在民政局成立前,场区主要街道已经由建设规划部门命名。截止2000年,因资金问题,场区各单位路口未建规范标志牌,只有交通部门立有铁制名牌。场直居民区街道及住户也仅进行了设计,但未挂标志牌。此前的兵团时期,曾在机关家属区各住户安装过搪瓷门牌,后年久损坏。
殡葬管理。自建场到1989年期间,场内居民死亡均是实行土葬,一般在居民点附近的某一山坡上设土葬点。场区最大的土葬点在场直地区南北各一处,南在“老山头”山边,北在大沙坑北侧山坡。1989年 8月开始实行火化后,经过宣传教育加上严格管理,绝大部分死者尸体都是在殡仪馆被火化处理后,再掩埋其骨灰盒,另有个别丧主水葬骨灰或不要骨灰的。只有极少数尸体被死者亲属偷埋土葬。但火化后掩埋的,出现了建造混凝土坟墓现象。另外无论新坟或旧坟,立碑现象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