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自1949年建场以来至1986年,农场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累计投资 610.7万元,占同期基本建设总投资的29.4%,全场实有建筑面积为100 616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为86 336平方米,占85.8%;土草房为14 280平方米,占 14.2%。人均占有7.75平方米。部分新结婚职工不能马上分到住房。住房不仅数量少,质量也比较差。住房统由农场包建包修,职工仅交少量租金。到1986年,农场年支出维修费达45万元。
1987年 1月12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场出台了《关于职工住房转让方案》,决定对现行职工住房制度进行改革,对砖瓦房按建筑年限作价转让。共分三等九级,每等三个级别。按住房质量、使用年限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转让价格,如一等一级的为 145元、三等九级的为30元,每级之间差5~30元不等。转让款一等三级以上的个人交40%,二等四级以下的个人交50%。另外,公建砖仓房每平方米收费 5元、砖围墙每延长米收费2元。房屋转让后的产权归农场和职工共有。对提前交款的职工和对农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如科技人员等,给予一定优惠。土草房不予转让,不收房租,维修费自理,产权在场。
1992年,农场把所有的职工住宅房屋向场内职工进行了所有权出售,当年共出售3 096户。
1994年,农场为完善住房制度改革,在农场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对职工住房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成立了住房所有权登记管理领导小组,王希忠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场职工住房进行了一次细致的实际测量,按测量的实际面积和房屋状况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1994年全场职工住房总面积135 029平方米,总户数 3 096户。1994年实际出售面积是135 029平方米,转让户数3 096户,实现所有权登记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到1999年全场职工的住房全部私有化。为了保证产权产籍管理的准确性,房产管理人员对全场住房的私有产权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核定,对1994年私有房屋登记中没有核发到产权证书及手续不全的住房进行了补办手续、补办产权证。其中共纠正产权不清10起,补办手续168户,共核发产权证2 500多本,为以后的房产建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到2000年,全场职工住房面积已达 136 944平方米。全场的私有产权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