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农场合并
第四节 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农场合并
1956年3 月,为了扩大新成立的红五月农场的经营范围和减少讷河县营农场的经营亏损,红五月农场建场委员会与讷河县人民委员会协商决定两场合并,3 月18日,国营红五月农场建场委员会与讷河县人民委员会进行商洽,联合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写出报告,对合并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人民委员会,对农场和附近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场界规划,确定原讷河县农场耕地面积可发展为2,800 垧。并由讷河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将老莱车站至农场的公路干线(包括木桥) 修至农场界内,保证春季通车,公路的勘测工作由农场负责。
二、原县农场的马拉农具由县人民委员会转贷给其他单位顶销县农场部分欠款。转贷价格根据1956年国家牌价执行。
三、红五月农场的商店、银行、邮电由县人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此,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下发了(56) 黑国农计字350 号文件,批复同意两场合并。从即日起,讷河县农场正式并入国营红五月农场,讷河县农场场长夏仲元任红五月农场党总支副书记。4 月,汪立国副场长,夏仲元副书记代表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人民委员会办理了接交手续。讷河县农场并入红五月农场两个生产队,为第一生产队,第二生产队,职工一百余人,干部十多名,耕地五百余垧及全部耕畜。原县农场的拖拉机和机引农具因大部分是日伪时期的,技术状况不佳,随着国营农场新机械调入,不到一年时间全部调出。
讷河县农场并入我场,使红五月农场当年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职工人数,为红五月农场当年建场,当年盈利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