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红五月农场场界的确定
第七节 红五月农场场界的确定
1956年春,红五月农场和讷河县农场合并后,4 月16日讷河县和红五月农场联合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写出书面报告,申请红五月农场场界划定事宜。报告中,提出经红五月农场建场委员会与讷河县人民委员会共同确定,红五月农场范围为南阳岗7,000垧,青龙岗6,000垧,二部落6,000垧,原讷河县农场2,800垧,全场共有可垦荒地20,000垧。为确 定红五月农场的发展规模和建设规划,特请示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对红五月应垦荒地进行勘测。国营农场管理厅根据此报告,于1957年3 月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提交了红五月农场场间场内规划任务申请书。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指派该局第五勘测总队和国营农场规划专业队,组成红五月农场规划组,经省人民委员会介绍,于1957年5月3日来我场进行土地规划设计工作。规划组来场后,在红五月周围进行了踏察,初步确定了红五月农场土地范围和与相邻社界线。5月8日。召开了有讷河县代表、农场代表、规划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会上根据红五月的发展前景、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等情况,在不与农民争地的原则下,提出了初步规划方案。5 月10日,由讷河县人委代表李文甫主持,召开了有相邻乡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研究红五月农场与相邻乡社的界线问题。会上,为了便于农场今后的发展,在照顾乡社生产的原则下,初步确定了红五月农场的场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红五月农场规划组的同志,经过四个多月的艰辛工作,跋山涉水,实地踏察,走遍了全场山林、草原、泡沼河流,完成了《黑龙江省红五月农场场间、场内土地利用规划说明书》。在这一文件中,对场区的基本情况,场间规划的依据,农场在规划前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农场周围四邻情况,农场道路情况,农场发展前景等十五个问题提出详细的论证。绘制了1:25,000 地形图。1957年8月7日,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以黑土字第五号文件向讷河县人委发了《关于合理划分红五月农场与国庆农业社之间的土地界线的处理意见》。红五月农场于12月14日,以月办字第40号文件,向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呈报了场界与土地使用权的报告。省人委于1958年5 月17日,下发了黑土字934 号文件《关于国营红五月农场场界与土地利用权的批复》,批复中指出,“经审查同意该场与有关乡社关于场界和土地串换所达成的协议和场间土地规划平面图所示界线,并将场界内总面积4S,565.34公顷划给农场使用。并着重指出:场界上埋设的界桩应妥善保护,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移动。在划给我场的46,565.34公顷面积中,有可耕地24,833.06公顷,草原17,000余公顷,天然次生林3,529.76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