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工资制度的改革
第七节 工资制度的改革
1956年至1958年春,农场在劳动工资上,实行月薪制。干部按级别,工人按工种级别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这种工资制度形成的弊病是,农场的经营成果对干部、职工工资没有影响,干部不关心农场的经营成果,职工每天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在工资上体现不出来,助长了一些人干活混大帮的思想。群众反映当时的工资制是:干不干,一天一块二毛半;收不收,一年二十四个秋(农工一级月工资32元,每天一元二角五分;每半月发一次工资,全年发二十四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1958年3 月,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厅制发了《国营农场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红五月农场根据这个方案精神,按着社会主义按劳付酬的分配原则,使职工工资和农场的经营成果、作物产量、个人收入和农场效益结合起来,从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58年春,农场实行了工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干部职工的基本工资分为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两部分。作业工资是以职工基本工资的70% 为基础,根据职工每月工作任务量完成的多少,作业质量的好坏,按月发给。其余的30% 为产量工资,根据年末本生产队的作物产量、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和农场的经营成果等核算后发给。其具体做法是:
作业工资:按其工作任务实行大包干、大计件,实行工分制的办法。生产队每月分配给生产组当月作业量,生产组长带领本组成员,根据当月任务量每人完成情况,作业质量优劣,评出当日每人当日所得工分,记入本组劳动卡片,填入个人劳动手册,月末按劳动卡片和劳动手册,以全组工资的70% 为基数作为当月作业工资。
产量工资:各生产队按年初制定的产量指标、财务计划,如果完成,补发本生产队职工30%的工资,为产量工资。超过部分按比例提取奖金,未完成产量计划时,产量工资随之减发,产量指标每减1%减发产量工资3%,产量指标未达70%,不发给产量工资。
奖金:按降低成本、副业收益和亩成本完成年初计划后,仍超额完成产量计划时,从超过部分提取40% 作为奖金。超产的生产队和独立生产单位,将奖金的90% 根据每个职工全年累计工分的多少,随产量工资分配给职工。其余的10% 交农场作为公共福利经费和奖励管理人员辅助生产单位职工。农场实行产量工资的办法,使农场提高了经济效益,职工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增加了收入,农场、职工都得到了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