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贯彻中央对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批示和农垦“十六条”
第六节 贯彻中央对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批示和农垦“十六条”
1964年9 月,中央克服了在建场中生搬硬套外国的建场模式,克服单一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对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工作做了五条批示。批示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国营农场的劳力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小型粮、油、糖加工业,以发展多种经营。1965年2 月25日,农垦部根据中央的五条批示精神,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 》,国家农垦部、黑龙江省农垦厅、九三农管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贯彻落实中央的五条批示和农垦部的十六条规定。场专门召开了落实两个文件的四届四次职工代表会议。出席会议共162 人,其中正式代表86人,列席76人(包括老工人、知识青年、家属)。全体代表,会上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在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红五月农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红五月农场关于经营管理若干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具体内容是:
一、“三定一奖”。即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定产品产量和总产值、定生产费用、定工资总额,超额(产) 给予奖励”的制度。
1.定产品产量和总产值。根据农、畜、副产量综合核定总产值。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在正常气象和雨水条件下,经过努力,有产可超。产品以国家价格为准,年终价格如有重大变动,定产指标也随之变更。如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部分按定产指标计算。
2.定直接生产费用。生产队自用的肥料、种子、油料、农具以及生产维修材料和费用,包干给生产队,节约归队,超出不补。积肥、送粪、施肥只计生产用工,不计人生产费用;生产队进行简易工程和农田基本建设,不计入基本建设费用,只计用工,所需材料由场按需供给。化肥、农药没有达到计划数量而结余部分的费用,由农场收回。机械大修费、管理费,劳保福利费、农业税和营业外支出,由场部核算。
3.定工资总额。根据生产建设用工(包括辅助用工在内) 和劳动安排情况,核定全年工资总额,报场批准。工资总额批准后,实行上死下活的办法。
4.超额(产) 奖励。在三定基础上,实行超额奖励。即总产值减去直接生产费用和工资总额,产生毛利润。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时,对超额部分按“五、一、四”比例奖励。交场50%,10% 留队(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或扩大再生产),40% 按劳动工分分配给个人。但所得奖金最多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30%。工资补差部分,不得奖金。未完成计划按比例计发。粮食超额完成定产指标,将超产部分的20% 奖给生产队。其中50% 留队作储备粮,50% 奖给个人。但最多不能超过年口粮的20%。生产队对包车组实行主燃油节约提成奖励的办法。节约部分的10% 计价奖给包车组。实行按季公布,各季之间超节相抵,年终一次结算奖给。
二、工资制度的改革。生产队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计分(不能定额计分的采取计时折工分的办法),按分付酬”的分配制度。十分为一个劳动日。以工资总额的20% 作为生产队的保留工资,按年终完成利润比例计发;以工资总额的80% 作为保证工资,生产队按每月用工情况,定出每月的工资总额,月终按劳动工分计发。三级以上的机务工人实行“定额计分、按劳付酬、级差补贴”的办法。1957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在实行定额计分的办法后,收入降低的,采取技术补贴和困难补助或三级以上工人实行级差补贴的办法,既不降低原来收入,又充分发挥这些老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工分定额由工人讨论,管理委员会决定。确定工分时,不但有数量的要求,而且还有质量要求。农忙高于农闲、技术劳动高于一般劳动、农业劳动高于副业劳动、劳动强度大的高于劳动强度小的。生产队干部在保留国家干部级别的前提下,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计分、按分付酬、级差补贴”的办法。生产队长和指导员(党支部书记) 每年完成90个工作日,生产队会计80个工作日,统计70个工作日,管理员129 个工作日。
三、生活福利。取消附加工资制度,取消沿用工业企业的劳保福利办法。用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0% 的资金作为福利基金,由场统筹安排,用于农场工人的退休、工伤、因公残废、医疗、丧葬、困难户、五保户等的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医疗费用,1965年以前,在册工人享受公费医疗,改革之后参加的农场工人,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一年内出勤300 天的实行公费医疗,出勤200 天以上的享受三分之二的公费医疗,出勤100 天以上的享受三分之一的公费医疗,年终根据出勤天数结算。取消家属的半费医疗,参加劳动的,按上述办法执行。凡是农场成员,一律实行免费绝育手术。因公伤者,全部享受公费医疗。负伤者的生活费用,在一个月以内,由生产队计标准分。超过一个月,则由福利费开支。因公负伤失掉劳动能力和部分失掉能力者,保持不降低原来收入。探亲假只报销车、船费,不记工分。1965年以前,在册职工发给取暖费,改革后参加的农场工人,不发给取暖费,长年参加劳动的妇女,有产假五十六天,不记工分,记入出勤工日。年小体弱的知识青年,实行评工计分后,劳动所得维持不了生活的,经职工讨论给予适当补助。
四、劳动管理。取消固定工与临时工之分、职工与非职工之分。取消不满十七岁和四十五岁以上不算劳动力的规定。凡是常年参加劳动的,不论男女,整半、辅助劳动力,都算农场工人。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取消星期日,取消八小时工作制,一般每半月休息一天,实行大忙不休、农忙少休、农闲多休,实行这一办法后,执行月薪日计的工人,每月工资也由二十五天半改为二十七天半。生产队对工人实行三个基本:
基本工日:男劳力出勤300 天以上、女劳力250 天以上为全勤,生产队所有劳动力,通过自报公议的办法,确定每人每年出勤劳动日。
基本口粮:实行基本口粮加劳动补助粮的办法。十一周岁以上每月按基本口粮27斤(十周岁以下执行原标准),每出勤一天按男女劳力分别补助口粮:6 ~11月,男劳力每出勤一天补助七两、女劳力补助六两;12月至来年5 月,男劳力每出勤一天补助六两、女劳力补助5 两;放假日按出勤补助;经批准的事病假,每日补助口粮3 两。口粮按月计发。干部口粮执行原标准,参加劳动补助到工人口粮标准。
基本投肥:每户每年向生产队投肥2 吨,所投肥按质记分,每投肥2 吨、奖售给精饲料粮50市斤(或土豆200 斤,粗料100 斤),多投按比例多奖售。
为了严明劳动纪律,无故旷工10天或无故超假15天,减发超产奖励50%,超过30天以上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