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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红五月农场场界的重新划定

第七节 红五月农场场界的重新划定



  1956年建场后,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第五勘测总队国营农场规划设计队实地勘测,经农场与讷河县、社共同协商,确定了国营红五月农场场间场内规划设计说明书,红五月农场以月办(57) 第40号文件报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3 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以黑土字第934 号文件批复,红五月农场场内总面积46,565.34公顷土地划给农场生产使用,其中包括已开垦的耕地、可垦荒地、天然次生林、草原、河流水面。并着重指出场界上埋设的界桩应妥善保护,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移动。1960年,讷河县在未经省土地部门批准,未与我场协商的情况下,在我场周围建立了国庆、保安、茂山、余宽等四个林场。这四个林场越入我界内侵占土地238,687 亩。其中天然次生林面积130,923 亩,耕地面积41,460 亩,草原66,002亩。在“文革”动乱时期,讷河县友好、龙河公社社队在场界内建立了二十九个蚕点,这些蚕点在场界内侵占土地97150 亩,其中开垦耕地(包括毁林开荒)7,500 亩,林地300 亩,居民点225 亩。又建立了一座砖窑,现已发展成了一个三十多户人家的村落。由于农场界内的林权没有正式确定,农村蚕点以养蚕为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场界内的林木,农村社员也乘机到场界内滥伐木材。1982年,农村社队出动六、七台马车来场内盗伐木材,国庆林场公安派出所及我场公安分局干警前往制止,这些社员手持木棒、大斧大打出手,打伤民警,抢夺枪支,砍坏公安局的吉普车。在“文革”期间,由于受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我场职工盗伐山林的现象也不断发生,发生过多起殴打讷河县护林人员和讷河县护林人员开枪打伤我场职工,打死马匹,打坏机动车辆等事件。1976年春,我场七队职工出动二台大车,上山打烧柴,砍了部分幼树。被黑龙江省工作组遇到,发生了我场职工围攻省委工作组事件。我场受到生产建设兵团、嫩江地委、黑河地委的通报批评。由于林权长期悬而未决,讷河县林场及蚕点蚕食我场土地,造成了讷河县与我场土地纠纷不断。1975年8 月份,讷河县友好公社出动500 余人、四、五十台车辆强抢我场十六队小麦,我场被迫出动200 余人进行护收,结果形成700 余人参加的冲突事件,造成双方受伤的严重后果。农村社队在场区布设的蚕点、他们除了开荒占地,砍伐毁掉山林之外,还偷盗农场粮食、物资、农具,给农场的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1982年的秋收时节,是红五月农场与社队联防搞得最好的一年,但农村蚕点和社队偷盗粮食、物资、零件、木材,经场公安分局立案侦破的就有12起、83人之多。蚕点牛马车辆频繁进入场区,给农场畜牧防疫工作造成极大困难。1969年,马四号病传人我场,在我场东部的四个生产队流行,造成了四队、十二队马共染病310 匹,全部死亡,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100 余万元。鉴于上述情况,我场在1972年、1977年,多次向省农场总局、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请示报告,要求解决土地划界和林权归属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1984年春,我场因更新造林与讷河县林业部门、蚕业部门发生争执,因此,解决红五月农场林权问题,为农场今后林牧业多种经营的发展,迫在眉睫。1984年6 月19日,红五月农场以场呈1984年30号文件向九三农场管理局并向省农场总局,写出了《关于尽快解决我场与相邻社队和林场土地、林权纠纷的请示》,并组成由场党委书记张清志、办公室主任、林业科长、多种经营办主任、基建科长和九三局土地规划办等组成的落界划界小组。这个组织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局、省人委有关批复文件精神多次到农场总局、省土地管理局汇报反映农场与讷河县土地、林权纠纷问题。1984年7 月24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伞裕民主持,在省政府338 会议室召开了关于解决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乡村、林场土地、林权纠纷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嫩江行政公署副专员戴维学、土地办副主任秦立发、九三管理局总工程师孙嘉龄、土地办主任刘景龙、红五月农场党委书记张清志、办公室主任董艳华、讷河县副县长李景友、农工部副部长姜万恒、土地办副主任高俊海、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韩振海、省土地局局长刘福华、省划界办主任王亮庭、林业厅副处长王朝国、工程师马德宏、丝绸公司科长蒋芷阳等十六名同志参加。会议听取了双方关于乡村林场与农场之间土地、林权纠纷的起因、发展及目前状况和解决意见的汇报。经过与会同志讨论,做出了以下五项决定:
  1.由省政府授权、省土地局牵头,由嫩江行政公署、农场总局、九三农场管理局、红五月农场、讷河县、省林业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组成工作组,代表省政府深入现场就地解决。工作组组长由省土地局局长刘福华担任,副组长由嫩江行署和农场总局各出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必须于7 月30日前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2.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考虑农场,乡村、林场的利益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对场乡、林场之间的土地、林权纠纷进行全面的一次性解决,在1958年,省人委批准场界的基础上,进行局部的适当调整。
  3.调整解决的具体原则:
  
  (1)场界调整后,乡村在场区内的蚕点一律撤出,蚕点垦耕的土地一律退交农场;
  
  (2)为了安置蚕农的生活,由农场在场区周围无荒划线给一定熟地予以补偿,但原就属:于超过坡度开垦和毁林开荒的土地,则不给补地;
  (3)林权划分问题,凡在农场与林场相连成片的林子划给林场。农场场区内和耕地交错的林子及腹心地带的林子划归农场。
  4.今年各蚕点的耕地,由农场播种的小麦,维持原嫩江行政公署裁决意见,由农民收割,付给农场工本费,但农场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计算工本费。
  5.工作组处理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由省人民政府裁决处理意见批转各方执行。
  1984年8 月29日,又于省政府338 会议室召开会议,关于林权问题伞秘书长总结说: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的问题是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争议双方都是国营单位,省1958年批件范围内的林子按好坏各半的办法处理,今后不再研究这个问题了。
  根据以上两个会议精神,以刘福华为组长的省调查组从1984年8 月1 日至18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了报告,处理意见是:
  1.双方争议的林地面积约为12,221 公顷。考虑到讷河县和红五月农场发展林业生产的需要,按林地面积大体各半、林地质量优劣搭配、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调整给农场6,360公顷、调整给林场5,861公顷。据双方提供的情况,其中较好的林地约5,637公顷,划归农场2,787公顷,划归林场2,850公顷。
  林地划分范围:国庆林场经营的大架子山的全部和茂山林场经营的五八界内靠近农场的约一半林地划归红五月农场经营;从九三局到红五月农场公路两侧(具体位置见附图、由省土地局另发) 农场十四队公路以南的林地划归农场经营;国庆林场凸入红五月农场十三队、十一队、九队等四块约800 公顷林地,划归农场经营,保安林场现有场界不变。
  农场、讷河县林场经营的人工林,按谁造谁有的政策,由造林单位继续经营,待林木采伐后,将土地交给使用权单位造林。
  讷河县乡村在红五月农场内开垦的土地,本着照顾农民生产利益的原则进行串换。
  
  1.红五月农场南部界线、以1964年协议界为准;
  
  2.讷河县新世纪五队、永进二、三、四队和永兴四队越界开垦的耕地,维持现状,就地划界。
  3.讷河县其他生产队越界耕地约287公顷,除出租给农场职工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在界外附近开荒补足面积;无荒可开的,由农村用距生产队较近的同等面积的耕地进行串换。
  4.农场场界划定之后,划入农场的林地交给农场使用,农场付给讷河县林场开荒费;划入林场界内的农场耕地,亦按同样原则办理。
  上述土地、林权界线的具体走向,以省土地局盖章的土地利用现状附图为准(由省土地局另发)。
  蚕点养蚕的场地、面积、把数,要固定位置,维持1984年的现状。有关问题由蚕业部门负责调查,另行处理。
  以上处理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即林地界线由省林业厅负责落实;土地界线由省土地局负责落实;蚕点的调整由省丝绸公司负责。嫩江行署和九三农场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县和农场的思想工作,协助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如遇图纸界线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由省工作组就地确定。在上述落实工作未结束之前,双方必须维持现状,不得挑起新的纠纷,不准砍伐有争议区的林木,不准干扰落实工作,如有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发(1984)88号文件批转了此调查报告,此后,我场与讷河县又多次协商,共同研究处理上述落界问题。最后确定了我场土地面积为434,941亩,自然林地66,063亩,放牧地(草原)89,569亩,外单位占用地12,903亩。为了落实上述土地、林权问题,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下发了黑土办字(1986)15号文件,关于1986年12月12日至16日,由省政府刘祥、马德宏、王飞、讷河县林业局朱喜林、土地办李学文、红五月农场林业科、基建科等负责人,确定了林地界线走向以及划开界线、埋设标桩等具体问题,绘图上报,经省政府批准生效后,发给土地证和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