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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红五月农场经济体制改革

第八节 红五月农场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2 月,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指示,根据九三农场管理局1984年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制定了我场1984年经济承包责任制。总的原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国家拿大头、企业留中头、个人分小头,兼顾三者利益,把生产指标、经济指标落实到班组个人。方法是,各农业生产队实行“联产计酬、定额上交、纯收益分配”的办法。纯收益为总收入减总支出(不含工资),再减除定额上交,纯收益分配以定额上交为基数,分段按比例分配,纯收益为定额上交一倍以内部分(不足10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 按二、一、七比例分配(20% 上交、10% 留队、70% 个人分配) ;一倍以上、两倍以内,按“三、一、六”,比例分配;二倍以上按“六、一、三”比例分配。以队为单位,人均分配奖金超300 元以上部分,留队30% 作为奖励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70% 个人分配。平时预借生活费,场对生产队定编人数按出勤每天每人预借1.25元,年终从个人分配中扣回。副食补贴、粮煤补贴、取暖费和劳保福利按规定支付。公伤、产假、节育假、探亲假按规定支付,不记工分。
  “浮动工资、超利分成”,凡实行浮动工资、超利分成的单位,每个职工月浮动7.4 元。全年88.8元,利润计划每少完成1%,扣浮动工资1%,对场直工、商、运、建、服等各业都实行了上述办法。
  1984年4 月,以十三队为点进行试办家庭农场。主要以承包形式试办家庭农场,主要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1.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家庭农场,以每个职工计算,可承包经济作物30~45亩,粮豆50~75亩。
  2.以机组为单位,联户家庭农场,承包作物面积,根据联户职工人数参照单户确定承包面积。
  3.从经营内容上,可分为以种植粮豆为主的家庭农场和以经营经济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一般以专业化经营,也可兼营其他一、二项生产项目。
  4.生产费用与上交利润:单户和联户家庭农场一切生产费用和非生产费用均由家庭农场负担,上交利润根据承包作物不同,一般亩上交15—20元。
  5.家庭农场的种植计划和产品销售: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生产,国家指令性的种植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必须按统一计划执行,产品由农场统一计划处理。
  6.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家庭农场有权经营,一定几年不变,不得转让,更不能租赁,大型农具仍属国家所有,职工使用要向农场交费用,不能转让或出卖。允许职工个人购买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属职工个人所有。
  1984年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农场全面改革的指示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颁发的《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农场进行以兴办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户的全面改革。在没有进行改革之前,场组织部、体改办和多种经营办负责同志,去黑龙江省嫩江农管局的富裕牧场、依安农场等农场参观学习,回来后,场根据外地经验,结合上级有关文件及我场年初试办家庭农场的情况,制定了《红五月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实施细则》。场组织了30余人的改革工作组,深入全场十六个农业生产队,宣传上级及我场有关改革文件,落实《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实施细则》。《章程》规定,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领导下,以职工家庭为经营单位,是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济实体,它的特点是全民所有、家庭经营、定额上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家庭农场必须体现“家庭”二字,当时兴办家庭农场执行的办法是:分到家(土地) 、卖到户(主要指农机具、牲畜、房屋等) 、保独户(以独户家庭农场为主) 、扶大户(扶持部分单户经营较多耕地的大户) 、让点利(头三年农场降低适当比例的利费收缴标准) 、早富裕(让职工尽快勤劳致富)。
  1.分到家:按农业生产队拥有土地数量,除生产队留有部分机动地外,凡1984年参加农业生产的职工,按职工1 、待业青年0.6 、家属0.4 的比例参加分地。土地分配为七种类型:①宅基地:每户两亩。②饲料地:主要分给养殖专业户。③口粮田;分给从事其他行业的专业户、按人口计算每人分给一亩半作为口粮田。家庭农场的口粮田在所分配土地20% 自由种植面积中解决。④责任田:按比例分给家庭农场职工、待业青年和家属的土地。⑤机动地:作为生产队临时调剂使用。比例为十三、十四两个生产队按5%、三队按10% 、其他生产队按20% 留用。⑥生猪派养派购专用饲料地:每户每年向场交售一头平价肥猪,给一亩专用饲料地。⑦勤工俭学用田:为了补充教育经费不足,投给每个生产队的小学1 ~2 垧作为勤工俭学田。2 .卖到户:
  ①农机具和生产队修理设备,均合理作价卖给职工,产权归己。先预交相当购买机具10~20% 的自筹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全部金额按比例分五年还清。
  ②房屋:以前农场公建的家属住宅,按建筑年限和造价,按折旧后残值的40% 转让职工。可以三年还清,一次付清者优惠总金额的10%。
  ③役牛、役马及牛马车辆,由场有关人员及生产队领导作价,转让给个人。
  
  家庭农场须向农场上交利润、退休费和农业税等三项费用。全场平均每亩上交利润21.04元,其中全员亩利润20元,退休人员工资每亩上交1.04元。
  1984年底,全场一片“分田分地真忙”的景象。一个月的时间内,将土地分到各家各户,机械转让给职工,全场共兴办家庭农场1,035 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887 个。除了家庭农场之外,根据行业成立了种菜专业户、农机修理专业户、生产资料经营专业户、承包农具场专业户、运输专业户、畜牧专业户、养禽专业户、养鱼专业户、加工专业户、家庭兽医所、家庭诊所等专业户。场部机关也进行了改革,除党群、公安、法庭和八个科室之外,成立了十个公司、两个中心。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私自拆卸机械零件、偷摸种子、偷摸化肥等现象。场下发了《关于打击偷摸机械零件、种子化肥者的一号通令》,对行为恶劣者,进行了打击。
  1985年3 月份,农场认为,机械卖给职工,不利于发挥效能,农场的大片土地分割成零星地块,不利于大机械耕种,又组成了大联户的家庭农场。
  1986年,根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农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国营农场办好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即十八条),对已办的家庭农场进一步稳定、完善、提高。我场做出了《进一步稳定、完善、提高职工家庭农场的决定》的场发(1986)3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土地承包、机具转让、利、费、税进行了调整。
  从改革的两年情况看,农场经济效益有所下降。1985年,盈利41万元。1986年,因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影响只盈利3 千元。农场改革取得了一定经验,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