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体制改革中的农机事业 1984年末,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红五月农场实行兴办家庭农场和各种专业户的经济体制改革,农场的农机行业也进行了改革。为此,场下发了《关于兴办家庭农场章程实施细则》的场发[1984)53号文件,把全场的农业机械转卖给个人,发展农机专业户,优先转卖给各车的包车组长,如包车组长不买,可卖给本车的副班驾驶员。具体转卖的原则是:
1.机具和修理设备只有转卖给场内的家庭农场或农机专业户,不准转卖给场内的在职工人和干部,更不许转卖给场外人员。
2.原则上机具转卖不出队,并优先转卖给大户家庭农场或原机包车组长、优秀机械能手、离职机务干部、大、中专毕业生。
3.要求购买机具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当于购买机具款总额10~20%的自筹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预交到场农机公司,否则,概不出售。
4.各队可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将机具重新编组,编组后农机具随车一次转卖。
5.购买机具者除交履约保证金外,其余购买机具款项,要分期付清。按规定年份,少偿还部分,加收资金占用费60%,一次付清全部款项者,减收机具价值10%。
6.转卖给职工的农机具,在没付清欠款前,不允许转卖。必须同部分家庭农场签订代耕合同,不完成家庭农场的代耕任务,不准到场外服务。如发现违犯者,按在场外收入的30~50%罚款。已付清欠款者,在1986年底以前,不准将机具转卖到场外,以保证我场生产。
7.对本单位无人购买的机具,可转卖给其他单位。无人购买又无人承包的机具由农场收回封存。
成立了由农机、计财部门组成的农机具作价领导小组对各生产队的农机具作价收款,全场用二十多天,农机转卖完毕。共转卖东方红履带拖拉机90台,整地机械567 台、播种机130 台、中耕机械116 台、收获机具424 台(其中包括割晒机、联合收割机) 、植保机械23台、各种附属装置157 台件、麦场机械113 台、畜牧机械37台、农田建设机械37台、轮式拖拉机68台、小四轮拖拉机10台。这些设备总值2,523,178.00元,当年收回现金343,220.00元。在转卖农机具的同时,各生产队的农机维修保养设备也进行了转卖,成立维修专业户。农具场、油库、材料库也都进行了专业承包,成立各种专业户。
除了转卖之外,农场还规定了农机具的租赁、承包办法、具体内容是:
1.租赁办法
(1)对一些有特殊用途的农机具由各生产队的农机站经营,可租赁给各家庭农场使用,按租用时间收租金。
(2)在农机具不配套的情况下,为满足生产需要,各机组的机具可互相租借。按租借的时间收取租金,列入车组收入。
(3)各家庭农场可向场农机管理部门租赁农机具,租用一年交净值总额的17% ;租用两年交15% ;租用二年以上交净值的13%。此外,还按规定预提修理基金和按净值的3 ~5%提取技术状态保证金。
2.农机具的承包
(1)转卖后剩余的农机具及修理设备,承包给各生产队的农机站经营,由务农机站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农机站对内搞机组承包,对外同家庭农场签订服务合同。
(2)承包为期3 ~10年,最少不能少于拖拉机一个修理周期。承包者取消工资和一切奖金,保留职工身份。
(3)承包后的燃料费、材料费、维修费等一切支出均由承包机组自理。
(4)农机站(车组) 上交承包费用的制定:按所承包机具数量和各种机具价格计算出承包机具总值,按承包机具总值的8 ~10% 收取承包费用。
(5)承包期内发生机械和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者承担全部责任,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者,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例赔偿。
(6)承包期内如遇调转、搬迁或因病不能继续承包时,应自行转让合同,同时结算债务。如遇死亡、坐牢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包,又来不及转让合同时,由家属结算债务。机具由农机站收回。
(7)合同期满后,农机具经作价,优先转让给承包者,也可继续签定承包合同。
农机具实行转卖之后,存在以下问题:
1.农机转卖给职工之后,打破了过去机组的人员编制。农场过去每台拖拉机配备4人,以保证农忙时的双班作业。有的买机户,只有一人开车,而没买到农机的机务人员又承包别的项目。于是在农忙时,就不能保证双班作业。
2.卖给职工的机具有的不配套。这些机具在转卖前,可互相串换使用,卖给个人后这种串换就不存在了,成了有偿租用,这就使费用增加,机械也不能充分发挥效能。
转让农机资产情况 单位:元
3.买到机械的职工,去了交付当年应交购买机械费用,已无有资金对已买到手的机械进行维修。1984年整个拖拉机冬检过程中,没有一台拖拉机进修理厂维修保养。农机户只能对机车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打铧哪住犁”。农场注意到了上述问题,感到以机械化耕作为主的大农场,把全部农机具卖到各家各户是不行的。于是在1985年3 月,又把机械收回,转让给联户家庭农场,归集体使用,农机这种转卖收回,向集体转让的过程,给农场经济造成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