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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发放

第三节 物资发放



  建场初期,物资的领取制度简单:只要本单位需要,就可直接到供销从库中拿走,保管员做个记录即可。1959年至1960年,这一阶段,实行用代金券领货。当时领料,各单位没有专职人员,随时可派人拿代金券领取所需物资。1961年至1976年,这期间,由于生产单位不断增加,各单位都设了1 名专职领料员,而且特殊物资需由农场有关部门的批条,单位的领导签字或盖章,方能领取,有些物资还要交旧领新,这样既控制了各单位对物资的不合理使用,还逐渐地健全了适合农场物资经营的制度。
  1977年以后,实行限额领料方法。主要是从财务上,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具体情况,拨给定额资金,作为单位全年物资供应的指标,并由物资科发给领料证,作为领料结算的依据。这样做,能使物资部门根据领料证上的金额,控制各单位对物资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并能达到日清月结的目的,及时向农场汇报资金和物资的耗用情况。1983年以后,发放物资的手续达到了商品出售的形式,用老百姓土话讲:“是一手钱,一手货。”
  1984年,农场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物资仓库加强了发放管理制度,各类物资保管都有了明确的分工,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各种物资出库,本着“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1)对有保管期限的物资在一定期限内发放出去,对零星用品,做到“分斤破两”用多少发多少。(2)严格执行“专料专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发料原则。(3)严格执行收旧领新的制度,对有规定必须回收物资,一定要先回收后领新。(4)认真核对出库的凭证,按符合手续的出库凭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