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及奖励 一、工资制度沿革
(1)固定等级工资
1956年建场,农场根据(56) 国议周字第53号文件进行工资改革,开始实行固定等级工资制。即,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这次工资改革,实行了等级工资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平时按固定等级工资数以月支付职工工资。
1961年,农场又在固定等级工资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计,即把月工资化为日工资,按出勤支付,这种工资形式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当时没有定额考核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多少,同劳动成果不挂勾,而出现出勤不出力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2)“两结合”工资制
1958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决定:省属农场执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形式。即把职工的工资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以最低等级工资为标准,标准以上的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工人。标准以下的80% 打乱为平时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酬。其余20%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决定发与不发。有利润时,还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每完成利润计划的1%,发给产量工资1%,这种报酬形式和劳动效率、成果挂上勾,使工人能够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果。
(3)基本工资加奖励
从1962年至1964年,农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报酬形式,即“三定一奖”。三定,就是定产量、定上交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就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给予奖励。超额完成计:划利润时,按超额计分四、二、四比例分奖,即上交国家40% ;留生产队20%,作为生产队集体福利或扩大再生产使用,职工分配40%。奖给职工个人部分,最多不超过本人全年工资的30%,余下部分上交场。1978年,为红五月农场开始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以坚持国家统一计划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本着“三者都有利、国家利更多”的原则。年终完成计划奖,农牧业生产队以年初场下达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为依据,根据完成计划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比例提取奖金。凡是完成年度计划主要指标(产量、成本、经营利润、上交粮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用率) 的生产队,按本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提取奖金。
凡是完成部分主要指标(产量,上交粮、利润)的生产队,按本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总额:百分之五提取奖金。
历年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
职工人数与工资
凡完成一项主要指标的生产队,按全队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
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凡是超额完成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农牧生产队、工副业单位,超计划利润部分,按“五、二、三”比例分配:50% 上交农场,20% 留连队,30% 奖给职工个人。
阶段奖:农场在生产忙季,如麦播,麦收、豆收,场实行阶段奖励。人力作业和机械作业,完成定额,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发基本工资;超定额部分实行奖励,所发阶段奖以单位计算,在年终计划奖和超利分成奖总额中扣除。
奖金分配办法,农场统一制定季节标准分,平时出勤完成工作定额记标准分,超定额按比例增计工分,年终以分计奖。
(4)成果工资
1981年,农场实行“成果工资”的计酬办法,除农场医院、学校和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外,其它单位实行成果工资,以本人三十七元工资为基础,从年初开始每人每月预扣20%,即7.4元,37元以下的按实际工资的20% 预扣,学徒工不扣。年终完成计划利润时全部返还,并按活期储蓄利率付息;亏损时成果工资全部扣除(人为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除外),不亏损但没完成利润计划时,每少完成利润计划1%,扣减成果工资的1%,但最多不超过全部成果工资。对职工个人实行以分计减(以出勤280 天为基础,确定各工种年定额分),凡完成定额分的不扣减,但返还的工资不计利息;达不到年定额的按分扣减。提奖方法和比例,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实行“五、二、三”比例分配,但以队为单位,奖金提取最多不超过全部经营利润的20%。
季节工种标准分
1982年,仍实行超利提成奖,在生产队统一经营下,按农、林、牧、副“四业”实行专业承包,分业核算,分业计奖,职工按业体以分计奖。农业:承包产量、成本、利润;林业承包成活面积盈亏;牧业承包存栏、上交、盈亏;工副业承包总产值和盈亏。
各业体提奖比例:农业总的是15~18%,20% 留生产队,余额上交农场。为了正确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各生产队收入、支出、包干指标平均人数以及产量、成本高低运输距离远近、土地条件好差和取得利润难易程度,把各农牧队提奖比例确定为:四队、五队15% ;七队、十队16% ;一、二、三、八、十一、十二、十六队17% ;六、九、十三、十四队18%。畜牧按超计划利润50% ~80% 提奖;林业按40% ~70% 提奖;工副业按30% ~60% 提奖。平时执行原材料节约奖按节约原材料价值的10% 计发,这项奖励可直接挂人生产成本。
产量工资:1983年,农业生产队实行产量工资,即年初合理确定出亩成本和斤工资提取标准,年终按实际产量提取斤工资,成本超过部分从斤工资中扣回,成本节约时,按节约部分的百分之十提取,随同斤工资分配。平时按承包定员人数实际出勤预借生活费,每人每天预借1.25元,年终从个人分配额中扣回,对三级(42元) 以上的职工实行级差补贴,按实际出勤计发。
斤工资提取标准,以定员标准工资和盈亏平衡时产量为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亩成本确定,按标准设计措施合理,确定各要素标准,参考历年亩成本水平合理确定(费用中包括工资、管理费等一切支出) 定员标准,确定斤工资时,人员配备标准,按黑龙江省农场总局80年2 月制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1984年,农场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即定额上交,纯收益分配的形式。纯收益为总收入减总支出(不含工资),再减定额上交,纯收益分配以定额上交为基数,分段按比例分配,纯收益为定额上交一倍以内部分(不足十万元以十万元为基数),按“二、一、七”比例(20% 上交、10% 留队、70% 个人分配) 分配;一倍以上、两倍以内、按“三、一、六”比例分配;两倍以上部分按“六、一、三”比例分配。以个人为单位,人均分配超300 元以上部分,留队30%,作为奖励储备资金,用于以丰补歉,70% 个人分配。
平时预借生活费,场对队以定编人数按出勤每天每人预借1.25(全年348 元) 元。年终从个人分配中扣回,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无分配时,预借生活费不再扣回。工资42元以下部分全浮动(保留工资等级) ;42元以上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出勤支付,补差全年计算平均每月不超25.5天。
(5)取消等级工资
1985年,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关于搞好国营农场全面改革的各项指标,认真办好家庭农场的有关指示精神,红五月农场实行了全面兴办家庭农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劳动报酬支付形式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取消了等级工资,平时由农场预借生活费,每个职工每月预借40元,职工家庭农场按承包土地面积定额上交利、税、费,完成上交后,余下都归职工个人。
(6)工副业单位计酬办法
农场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农场的工副业单位,砖厂、瓦厂、基建队等单位打破了等级工资制,砖、瓦厂以生产砖、瓦的数量计算工资总额,基建队在施工期间实行计件工资,按工程预算,完成工程数量、质量支付,体现多劳多得。汽车队实行单车核算、单车承包,粮油加工厂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一些小型工副业和饮食业全部实行自负盈亏。上述这些计酬形式的实行,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工资标准
农牧工人工资标准。1956年,工资改革后,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农牧、农机工人分别执行当时国家公布的《农业,畜牧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统称农牧级。拖拉机和收获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分八级三种:第一种工资标准起点33.00 元,第二种起点30.00 元,第三种起点28.00 元。三种标准均无地区差,红五月农场执行第一种。
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1985年9 月30日,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开始执行国家新拟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等级职务工资,一般干部、办事员起点17级36元,终点11副88元;副队长、科员起点14级60元,终点10级108 元;队级起点13副65元,终点10级108 元;副科级起点12副76元,终点9 级122 元;正科级起点12级82元,终点8 级136 元;副场级(副处级) 起点108 元,终点六级165 元;正场长级起点9 级122 元,终点五级180 元。
教育、卫生、公安按国家事业单位新标准执行,并且实行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三、调整工资
1956年,根据(56) 国议周字第53号《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红五月农场和全国一样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取消了原来执行的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开始实行货币等级工资,改进了产业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全场362 人调整了工资。
1959年,根据(59) 中劳薪密字第1 号《劳动部对职工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有关规定,有150 人调整了工资,升级面为12.7%。
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规定,全场升级419 人,升级面为40%。
1973年,根据(71) 国发290 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农场对低等级的职工工资进行了一次调整,具体升级条件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 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 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 级工和低于1 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这一次共有1,612 名职工升级,其中有294人按规定升2 级,调后月增加工资额33,000 元。
1977年,根据国发[1977]89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农场对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具体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 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 级工以及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按40% 升级面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工资一般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 元的,可增加到5 元,大于7 元的,只增加7 元,升级有3,791人。其中2 级升3 级669人,1级升2 级1,865人,百分之四十升级1,257人。月增资额22,727 元。
1978年,根据(78) 劳薪字79号《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农场有2%职工调整了工资,升级人数119 人,月增资额856 元。
1979年,根据国发[1979]251 号文件,农场按着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及参加工作年限给职工进行了升级,全场有2,251人升了级。
1981年,根据国发[1981]144 号《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农场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全场共有361 人升级,其中教育升级223 人,卫生系统升级82人,保育员升级56人,升两级的50人。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企业进行浮动升级实行“两个挂勾”原则,即,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勾,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勾,是工资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红五月农场从1983年10月1 日开始浮动升级至1985年9 月30日固定。这次全场列入调资范围内的职工3,359人,实际升级3,263人,月增资额6,870元。
1986年,根据农总劳字[1986]13号文件,红五月农场进行全面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按着国家新拟定工资标准,干部、工人分别执行五类工资区企业第三种标准,干部按职务,纳入最低等级线,原来执行33~99元通用标准的偏低职工,首先按级别纳入通用标准,在此基础上套入新标准级别,干部按职务纳入最低等级线,理顺工资关系后,1983年9 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每人升一级。
这次全场有4,219人参加工资改革,其中1983年9 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4,003人,升级3,615人,1983年9 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定级216 人,改后月增工资额64,16l 元。月标准工资额267,893 元,月平均工资额63,496.8 元。
按着农总劳字L1986]13号文件规定,农场于1986年4 月进行了工资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建国以来较大的一次改革,总的原则是:坚持“两挂勾一个脱勾”,就是职工工资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勾,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勾,同机关、事业单位脱勾,并且坚持自费原则,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分三步进行:
(1)调整偏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凡现执行农、牧、轻工、食品、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行政等工资标准低于33~99元工资的调整到33~99元工资标准。凡按事业单位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还要进行“调偏”。
(2)新工资标准使用在调偏基础上,套改垦区统一使用省制定的《黑龙江省国营大、中,小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和《黑龙江省国营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红五月农场属六类工资区中型企业三类产业执行第4 种标准。工人从1 级3S元至8 级108 元,干部按职务分办事员至正处级企业正职(从17级37元至5 级185 元),按现职务套新标准。
(3)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1.企业所属中学、小学、职业高中、职工中专的教职员工、教研室教研人员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教师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有关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升级。2.企业的教育科、医院(含卫生科及基层卫生所) 的职工工资改革,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公安干警(含法警) 编内的干部、工人工资改革,参照省黑工改办L1985]21号、20号、黑公发(政治) 字47号文件有关规定,随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四、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学徒工工资待遇,第一年每人每月3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执行l 级工资标准,学徒期满转正定级,执行2 级副工资,再一年后考核合格定3 级副工资标准。
(2)执行熟练期制度工人的工资待遇,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工人,熟练期半年,熟练期间执行1 级工资标准,期满定级,从事技术工种的考核合格执行2 级副工资,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定3 级副,普通工种,熟练期满可定2 级工资标准。
(3)非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工人(从事技术工种的,按学徒制规定执行),从事熟练工种的,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执行1 级工资标准,期满后再定2 级工资。
(4)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熟练期满后可定3级工资标准。
(5)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第一年执行2 级副工资标准,工作满一年转正定级执行3 级工资标准。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定13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13级副,大专毕业生定14级,中专毕业生定15级。我场属边远地区,一般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定级。
(7)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待遇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按本企业同工种(岗位) 同年限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定级。
(8)家庭农场职工虽然平时预借生活费,但也参加工资改革,按规定条件套改升级后,装入本人档案。
(8)“以工代干”人员,按工人套改升级,比照同级同期参加工作干部工资,给予职工补贴。
(10) 参加工资改革人员,到离退休时,按增加的工资计算离退休费,低于现行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12~17元,可补到12~17元。
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审批
全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人员基数为4,219人,其中:1983年9 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4,003人属于参加套改升级人员,其中工人3,297人,管理人员323人(其中干部260人,代干63人),中小学职工274人,医院职工92人,公安干警17 人;1983年10 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216人(属定级人员) ;调整偏低标准1,887人。月增资额7,774 元;转正定级216人,月增资额1,935元,套改新标准3,941人,月增资额19,920元;升级3,615人,月增资额34,532元。参加工资改革后,人均增资9元,全员平均8元,改后全场月标准工资额267,893元,人均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