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火灾及防火
第三节 火灾及防火
自1956年5 月建场,至1984年末,全场共发生重大火灾45起,烧毁房屋9,387 平方米,损失折合人民币50万元,被火烧死6 人。其中重大火灾有:
1972年2 月,工程队在阿里河林业局采伐时,职工住的地窨子因取暖火炉烤着屋顶发生火灾,职工安乃华、郭元庆被烧死,烧伤一人。
1972年5月,七队职工张世有、赵秀云家小孩在柴垛玩火引起火灾,烧死小孩2人。
1973年4 月,二队菜园土房失火,职工曹少波被烧死。1973年5 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团服务社布匹仓库突然起火,经团直单位奋力抢救,只抢出少部分商品,仓库、营业室及宿舍全被烧毁。这次火灾共损失折合人民币151,854.25元,后经查明,起火原因是在点货时将两货架之间200W灯泡打开,走时忘记关掉,烤着货架上的针织品所致。
1977年2 月20日晚八时,修理厂发电车间工人李玉平用擦车布蘸油点火生炉取暖引起火灾,烧毁厂房面积150 平方米、120 瓩柴油发电机组一台及所属配电设备,损失价值6 万元。
1980年10月,六队羊舍发生火灾,将职工杜秀才烧死。
1974年至1984年,全场柴草垛共发生火灾30余起,其中有小孩玩火引起火灾4 起,电灯线短路引起火灾一起,过春节燃放鞭炮引起火灾2 起,其余火因不明。
血的教训,引起了对防火工作的重视,公安分局同场、队领导一起把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职工、家属、儿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宣传消防知识,落实防火措施。各个单位建立了防火责任制和防火组织,购置灭火器材,消防重点部位和弹药库、发电厂、油库、车库、物资仓库、修理车间都备有灭火器、砂箱、砂袋、消防水桶等,重点部位责任到人,发生火警,后果由此地责任者负责,每年春秋二季由公安、场、队领导参加的防火检查,查电源、火源及防火工作中的漏洞,对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资奖励,后进单位给予批评,可能引起火灾的隐患及时消除。通过这些方面的工作,1980年以后,火灾事故大大减少。
1983年,农场的财产向嫩江县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1983年10月,八队家属房发生火灾;1984年春,七队家属房发生火灾,嫩江县保险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