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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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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初,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有关文件,场成立普法办公室,周桂志为负责人。4 月,调交通科科长杜明森任普法办公室主任,编制仍为二人。普法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全场干部、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1986年2 月,场下发了《红五月农场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规划》的场党发C1986)3 号文件,要求在1986年年内,对全场六十五周岁以下,入学年龄以上的人进行普法教育。确定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为“九法一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兵役法》、《继承法》、《婚姻法》、《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讲课的教员临时从普法办、法庭、公安分局、宣传部等单位抽调。普法学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学习,使接受普法教育的人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1986年,全场参加普法学习的7,951人,占应普及对象的92%。其中干部参加学习的526人,占应参加学习的97.1%;职工参加学习的4,045人,占应普及对象的97%;全场308名待业青年全部参加普法学习;四年级以上的学生1,848人,百分之百的参加了普法学习;家属1,235人,参加了学习,占应参加人数的72%。
  1986年末,普法办公室对各单位普法学习进行了考核验收。考核的办法是,由普法办拟定考试题目,开卷考试,用限定答卷时间方法,经考核,全场普法教育合格率达96%。评选出普法教育先进单位五个,获得第一名的是三队、场直小学;第二名十六队、职工医院;第三名,六队。评选出先进个人24名。
  一、法庭机构沿革
  
  1956年,红五月农场成立,至1966年“文革”之前,民事调解由场保卫股和场行政共同负责。当时,农场人员较少,民事调解案件不多,主要处理邻里纠纷、家庭不睦、婆媳不和等等。结婚登记和办理离婚手续由九三乡政府办理。
  1967年至1968年,“文革”期间,这项工作由“群众专政指挥部”和“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负责。
  1969年至1977年,兵团期间,由团政治处保卫股负责。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后,组建红五月人民法庭,业务归嫩江县人民法院领导,庭长王树臣,杨文有为审判员。
  1987年,杨文有为法庭负责人,于文栋、王晶华为工作人员。
  
  1979年,李凤林为法庭负责人,于文栋为审判员,柳国忠为书记员。
  
  1981年,经嫩江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于文栋为副庭长,刘占友为审判员。
  
  1983年,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正式办公,红五月人民法庭业务上归九三农垦法院领导。
  1986年3 月,审判员刘占友调场纪委,于文栋任庭长。柳国忠任审判员,汪永辉任书记员兼法警。
  二、案件审理
  
  1977年至1983年,法庭主要受理离婚案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庭首先和双方单位领导、亲属对他们进行说服调解,尽量做说服教育工作。有些来庭离婚的夫妇,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而是因吵嘴,感情用事,一气之下到庭提出离婚。这种离婚案件,经法庭调解后,仍和好如初。对经调查认定确属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夫妇,法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按照法律程序判处离婚。
  1983年之后,法庭调解处理赔偿、买卖纠纷、债权债务、赡养等经济案件,每年都处理20起以上。
  1985年,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经济案件呈上升趋势。
  
  三、基层调解委员会
  
  1976年至1977年,全场各基层单位没有成立调解委员会组织,各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无论事情大小都找法庭解决,有些纠纷,基层单位完全可以自行调节解决。1978年,全场各基层单位普遍成立了调解委员会。1986年,16个农业生产队、场直单位以及经济实体,共解决各类纠纷100 余起,充分发挥了基层调解委员会作用。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老工人担任。
  附:           各类案件处理结案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