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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机体制改革

第四节 农机体制改革



                 第四节 农机体制改革
  1987~1992年,农场进行改革,当时的生产队分两个大组,机务组和晒场组,但均归生产队领导,机务工人年终分配根据机车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由生产队宏观调控。当时机务工人挣不过麦场工人,所以机务工人经常到麦场打工。1992年农机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机务工人的年终分配必须高出农工收入的30%,这样大大的稳定了机务队伍。
  1993年,全场的所有机具都承包给有机户,承包的原则是:包定相结合。具体承包办法采取“一定、六挂、两包”:
  一定是:农场制定作业收费标准。
  六挂是:
  1、车组每个人的收入与作业量挂钩。
  2、检修质量与作业收费标准挂钩。 农机科对各车组检修验收以百分考核为依据,低于95分的车组降低收费标准,每低1分降低收费标准5%。
  3、检修时间与作业收费标准挂钩。每延期一天降低作业收费标准5%。
  4、车组人员收入与作业质量挂钩。
  5、车组人员收入与产量挂钩。
  6、车组人员收入与效益挂钩。生产队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与车组作业和管理情况挂钩。
  两包是:一包机车的单位耗油; 二包机车日常维修费(含农具)。机车人员配备按4∶3∶2,驾驶员与副班学员的分配比例为1∶0.9∶0.7,各种罚款也按此比例承担。
           各车型的作业收费标准和费用定额表(1993年)
  表2—1



  1993年,农场提出长远的发展思路是:优化农业、发展牧业、启动两业;农场发展靠规模,职工致富靠庭院,五企兴旺靠转制。1993年底,农场合并了 6个生产队,即原有的十二队合并到四队;十三队合并到九队;十四队合并到科研站,所有的农机设备一同合并。1994年底,农场又合并了 4个生产队,即六队合并到五队;十队合并到三队,所有的农机具也一同合并。十四队距离科研站较远,机械作业不方便及地理条件,故十四队合并到七队,但十四队所有农机具仍合并到科研站,没有进行调整。
  农场当时提出的口号是:规模经营,让少数人种多数地,土地向种地能手转移。因此,1994年生产队所有的农机具一次性作价转让租赁给个人。为了发挥机械设备的潜在力量,消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岗位大帮轰、无竞争意识的松散管理,使产权到位、利益到人,农场出台了农机具转让、租赁方案。
  一、转让 租赁原则
  1、农业机械以优惠价转让、 租赁给农场内各家庭农场或农场专业户,不得转让给其他专业户或非机务人员,更不能转让给农场外人员。
  2、机具转让、租赁原则上不出队,在转让时原包车组长优先。
  3、按原机组配套的农具一次性转让、 租赁,转让、租赁时一般不做调整,极特殊情况可成套调整,不能单台调整。
  4、附属设备随车一次性转让。
  5、库存备件、材料由生产队管理,不能转让、租赁。
  6、购买或租赁机具者, 必须自筹部分资金(现金或账面存款),按规定比例交付履约保证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年度交付(详见附表)。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机具款者可按购买机具总额降价10%处理;没有按规定年份和比例偿还部分加收资金占用费10%。
  7、转让、租赁给职工的农业机械, 在未付清购买机具款前不允许转卖、转租。必须保证完成农场内应担负的作业任务,否则不准到场外作业。如有未完成场内任务而自行到场外作业者,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收回机车,转卖或转租他人。已付清购买机具者,可以在农场内转卖,价格自定,但不准将机具转卖到场外,以保证场内农业生产。
  8、大型进口机械的银行利息由共同生产费用列支, 作价时不计算在内。大型进口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机车发生较大故障,机械故障和人为事故分别按3∶7和7∶3比例承担。
  9、农机具租赁时,要对机具技术状态进行认真的鉴定, 办好交接记录,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租赁时,应保持原机具的技术状态,否则租赁者应交纳修理费达到原机具技术状态。
  10、租赁期应在 3年以上,在3年之内租赁者不得自行停止租赁,否则应按租金费的10%交纳违约金;因故停止租赁时应申报农场有关部门,经验收达到原机具技术状态,批准后方可转租或转让他人经营。
  二、农机具作价原则和办法
  1、农机具转让和租赁作价原则:
  作价的总原则是净值平衡原则,即每个生产队转让、租赁后的转让款和租金合计应等于净值,这样才能保证农场总体净值平衡。
  2、作价办法:
  各生产队摸清现有机械的数量、进场时间、账面原值和净值等原始资料,然后确定价格、填报作价审批表,报农场作价领导小组审批后,签订合同后实施。
               还款年限和比例表(1993年)
  表2—2



  农机具转让租赁后,存在以下问题:
  1、农机具转让、租赁后出现了 “父子车”、“夫妻车”现象,打破了过去机组的人员编制。农场过去机车的编制按4∶2∶2或4∶3∶2配备,以保证机车的双班作业,保证机车的按时、按号、按项目保养,充分发挥机车的“三率”。可是在转让租赁时忽略了这一点,只追求分配利润,结果导致机车的故障率较高,不能进行正常作业。全场11个生产队只有三队、四队、八队、科研站按过去农场编制配备了人员,其余各队只配1人或2人,农忙季节临时雇人。
  2、转让、租赁给职工的机具不配套。这些农机具转让、租赁前, 生产队有权调整串换使用,而转让、租赁以后农具的串换使用要交一定的租金,租金标准如下:
  五铧犁:0.37元/亩3.4   园盘耙0.08元/亩
  播种机:0.20元/亩     中耕机:0.14元/亩
  72片耙:0.25元/亩     镇压器:0.05元/亩
  联结器:0.04元/亩     捞子:0.03元/亩
  前悬割晒机:0.30元/亩   深松机:0.14元/亩
  国产旋转锄:0.14元/亩   进口旋转锄:0.28元/亩
  要求用前用后办理交接手续,租者根据作业量交付租金,作业过程中机具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租用者及时排除和修复,并承担修理费。这样一来导致费用增加,机械效率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转让、租赁给职工的机械,有的只交付当年应交转让款, 手中所剩资金不够第二年雇工的费用,这种转让算账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工人的积极性。这样一直延续到1997年末。1998年,重新对转让租赁给职工的农机具进行了调整,设备没转让的重新转让,有驾驶员没签字的重新在协议书上签字。这样才真正的达到了机车到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