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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八章 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
  1987年12月,为了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社会统筹工作。根据九三国营农场管理局劳动保险“三项基金”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农场成立了“社会劳动保险分公司”,设会计、出纳各 1人,分局长由劳资科长担任,负责“三项基金”统筹的测算、收缴和资金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分公司隶属于劳资科管理。
  1993年11月,根据黑政办发[1993]65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金,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意识,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固定工开始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是: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也按此标准);停薪留职职工以停薪留职前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 合同制工人养老金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3%由本人缴纳。待业保险金,按统筹范围内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也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存款利息并入基本养老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名册、卡片、台账,按照社会保险号码,将职工个人缴费金额记入全国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