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二节 医疗保险
第二节 医疗保险
1987~1995年,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职工按工龄年限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1989年 7月,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6年 2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发[1994]51号文件《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九三管局《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农场成立了医疗保险机构,设会计 1人、出纳由社保出纳兼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测算、收缴、核算、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农场实际,研究制订了《红五月农场员工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以红场文[1996]12号文件下发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从此,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结束了职工实行免费医疗,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的待遇,建立了医患双方的约束机制,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离退休工人、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家属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部门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了个人医疗账户,逐人设立台账。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均由农场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险隶属于劳资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两部分。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
缴纳标准为:以本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工人的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8%缴纳,农场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比例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的45%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另55%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职工就医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结完时,先由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5%以内全部由个人承担),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实行与工龄挂钩的办法,其标准为:一是连续工龄在10年以内的报销 40%;二是连续工龄在11~20年的报销55%;三是连续工龄在21~30年的报销70%;四是连续工龄在31年以上的报销85%;五是退休职工按85%报销;六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按上述标准增加5%的比例报销。
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按40%的标准报销,独生子女住院费按85%报销,门诊费用年报24元。在发生大额医疗费时,可适当按数额和工龄数增加报销比例。医疗费用在5 000~10 000元部分,每个报销工龄段增加2%;10 000~30 000元部分增加3%;医疗费超过30 000元以上部分报销增加 10%。陪护费、工伤医疗费、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医疗费、挂号费、输血费、救护费等及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均不在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