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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工职称评定

第四节 政工职称评定



                 第四节 政工职称评定
  农场政工职称评定工作于1990年 4月开始,职称办设在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长兼任。1993年,全面铺开并逐步走向正规化和经常化。申报政工职称的对象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1991年 6月,根据总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传真电报精神,申报政工职称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扩大到企业、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公、检、法、武装、广播、电视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保卫、计划生育办、司法办等部门中的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企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党校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兼做其他专业职务的人员也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1993年,根据省政工职称办的规定精神取消了法院和检察院两个系统申报政工职称的资格。
  评审中,除评定和考核申报政工职称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学识水平、工作态度、专业工作实绩外,申报人员的个人总结必须以写实的方法,重点总结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期间或任职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经过政工人员岗位培训后,申报政工职称人员根据自身的学历、专业成果(著作、论文等)、工作实绩进行个人申报,然后由农场政工职称办初审、农场组织部组织考核、农场党委推荐,按照上述步骤如实申报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等专业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有突出贡献、获得较高荣誉称号并具备破格条件的政工人员,学历偏低,可破格申报相应的政工职称。1995年,根据省政工评职办的要求和现代企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凡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政工人员,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必须参加外语资格考试和专业培训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能申报政工师和高级政工师。1990年,根据省、总局政工评职办的指示精神,以前从事其它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政工人员,具备申报政工职称条件的, 可理顺相应的政工专业职称。初级 (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中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称的申报通过上级批准后,农场根据九三分局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领导小组文件精神,对取得政工职称资格的人员落实待遇。评审中,农场政工评职办严格把关,做到四公开,即:申报条件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公开、审批结果公开。
  1990~2000年,农场共有 9人取得高级政工师职称,50人取得政工师职称,52人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46人取得政工员职称。农场申报档案合格率100%,职称待遇落实率100%。  
         历年取得政工专业职称资格人员统计表(1990~2000年)
  表4—11



  续表4—11



                 高级政工师名表(2000年)
  表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