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审判工作

第四节 审判工作


  
                 第四节 审判工作
  农场人民法庭依据法律规定,积极完成审判、执行等工作任务。依法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赔偿、扶养、抚养、赡养、借贷、继承”等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努力开展执行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债务纠纷、房屋买卖、土地权属、土地承包、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等不同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法庭干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突出快立、快审、快结的效率意识。从1986~2000年,法庭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1 088件,平均每年审理70余件。其中,离婚案件占38.89%;侵权案件占47.7%;赔偿案件占0.11%;其它案件占 13.3%。每年结案率卷本达到100%,并且在已结的案件中未有错判、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由于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革。为了使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在“九五”期间普遍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后的审判方式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又要符合国际惯例,从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法庭于1998年开始对审判方式的改革大胆进行了实践,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证的方式,取得了成功经验。
  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使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庭干警的观念更新了,服务意识增强了,审判作风改变了,工作热情更高了,使各项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