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六节 劳动保护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从建场以来,均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发放的;1956年至1970年劳改农场时期享受劳保用品的工种、只有机务、油料保管,汽车司机及助手、锅炉工、放映员;生产队长、车、铆、焊、等二十三小工种。变国营农场后,劳保用品发放范围有所扩大,农田工,气象、土化工、木型工、木、瓦工等工种也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至今仍执行上述标准。
二、安全生产:从建场到现在,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伤死亡共计23人,其中恶性事故一起。1964年5月2日四分场(现第八生产队),热特胶轮车到场部拉木材,返回时至西大岗下坡处翻车,当场砸死2人,另一名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