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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

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



  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1979年,在法庭的指导下,各基层单位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83年底全场已有调解委员会29个,每个调委会3—5人组成。经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调委会主任,由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庭助手,几年来,积极协助法庭工作。使矛盾在萌芽状态中妥善处理,促进了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