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刑满就业
第七节 刑满就业
1、对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1961年,为管理、教育就业人员,农场设立就业科。赵广田、焦黄甫先后任科长,科员二人。1962年就业科撤销,其业务归入管教科管理,设一名干部主管。1969年10月,犯人调走后,由人保组,公安分局管理。1979年6月,交农场劳资科管理。
2、就业人员情况。据统计从建场至1960年底,留场就业2,822人,分别到六个分场劳动生产。
1965年2月,根据劳改局指示精神,就业人员调往山河农场921名,调往嫩北农场1,001名。
3、清理就业人员遣送返籍。1968年至196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清理大批就业人员返籍。据统计先后迁返辽宁、河南、湖南、江苏、广东、山西等省,共1,370人。
4、对刑满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方法。刑满就业人员分为三类:①后补农工(代四类分子帽子)。②正式农工(摘掉帽子)③基本工人(属人民内部过失犯和一般刑事犯)。在教育方面,主要是贯彻“监督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由于类型不同,正式农工和基本农工享受探亲假、报销路费。后补农工,在生产中受监督,有事请假,批准后路费自负。基本农工和国家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
为教育管理的方便,将农工集中在几个分场或工副业单位,进行劳动生产。教育方法根据不同种类分别教育。其共同教育内容:树立以场为家,以农为主的思想。在农场有居住条件时,可以安家,其子女给安排适当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政策。刑满就业农工退休的,享受劳保退休金,对单身退休农工集中在农场主办的幸福院。欢度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