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第四节 农机具转让
一、第一次转让
为充分调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机具和经营者有机结合,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以场发[1987]61号文件《关于印发(七星泡农场一九八八年加快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依据。1988年由农机科将农机具及设备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并制定了转让原则、转让作价标准和转让办法。
转让原则:按机械担负的面积,优先转让给联户家庭农场和有机户家庭农场。转让给职工个人应优先本车驾驶员和车长,保证机务能人占有机械,但转让机械不能转让出队。
转让作价标准:根据其价值和现技术状态,按台分类作价,但售价总值不得低于固定资产价值。
转让方法:农场成立了农机设备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农机、计财和生产队的有关人员组成。按照转让原则,由领导小组作价,签订转让合同书。
1988年全场共转让农机具设备1692件,转让价款为411.2 万元。农机具转让充分调动了家庭农场购买和更新农机具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职工家庭农场集资30多万元,购买农机具600 台件。如十二队的四个家庭农场共筹集了20261 元现金购买了6 台轻耙和七铧犁、小四轮等。二十二队的几个家庭农场共筹集了41926 元现金购买了20台件农机具。
二、第二次转让
1994年,随着垦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市场为导向向效益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机具所有制形式出现了国有、集体、股份和个体经营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营格局,农机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11月份,农场组织召开了党委会议,决定对国有、集体所有的农机具转让到个人,实行民有民营,并决定在十四队进行农机具转让评估试点。试点过程中,在农机具评估作价、转让年限上,职工有争议不接受,农场针对这种情况,12月上旬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重新制定了农机具转让范围、转让条件、转让办法、分期付款办法,并成立了以李关兴、谢庆仁为组长,农机科、计财科、政研室、纪检科有关人员参加的机械转让评估领导小组。
1.机械转让的范围:凡是田间作业机具、晒场机械、农机修理设备、胶轮拖拉机全部进行转让。
2.转让条件:买机必带地;转让必须优先有经营能力、有一定技术水平本车组本队人员;购买机械必须车组内合伙购买,不许独购;原车组机具原则上不打乱,随着转卖,购买机具者必须保证服从“六统一”管理;保证遵守农机法规;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者均按合同规定执行。
3.机具转让评估办法:严格执行了《1994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标》的作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机械转让价格。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分清农场现有农机设备进场时的投资对象的前提下,由农机科首先对全场所有机械设备进行了全面、认真、详细的登记造册,摸清机械设备的名称、进场时间、原值、净值、现有技术状态等,在谢庆仁副场长的带领下,由评估小组逐队、逐台评估作价。
4.付款办法:由于车组机具较多,部分大型新机械价格较高,转让数额较大,职工偿还能力有限,农场采取了分期付款的办法:1 万元以下的转让款1 年还清;1 —7 万元的3 年还清;7 —15万元的5 年还清;15—20万元的7 年还清;1075收获机定为8 年还清。
由于制定了以上的机械转让优惠政策,机械转让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截止1995年1 月,共签订了428 份转让合同,将全场2357台件农机具及设备,除部分进口机械缺件及少部分淘汰农具外,一次转让了2294台件农业机械,占应转让机械设备的97.3%,转让价值1 394.3 万元。
三、第三次转让
1996年以来陆续进场的农机具,以快速提折旧来偿还购买农机具投入资金的办法,农机户偿还有困难,1999年组建规模效益队新进的农机设备还款额度高。在总结1995年农机具转让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农场决定对这两种因素进场的农机具实行转让到人。这次转让,共转让农机具424 台件,转让价值为43252729.9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