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拍卖转让
第三节 拍卖转让
1987年10月,为了适应农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使农场机具管理逐步走上以法治机的轨道,也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汽车驾驶员的积极性,尽快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经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运输公司经营的45台解放车,11台东风车,9 台吉尔车,1 台大客车全部实行转让,实现了民有民营。
1988年,商业供销公司根据所属单位经营状况,把边远分散经营亏损的分销点,转让给集体或个人经营。转让的商品不分好坏和积压情况一律以1987年末清点为准,由原职工全额接收,商品款分三年还清,即第一年还30%,第二年还30%,第三年还40%。
1994年,根据农场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方案精神,农场决定对综合加工厂出售产权。依据总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综合加工厂国有资产评估和农场关于综合加工厂资产清查小组的报告,确定综合加工厂出售产权总值为47万元,并分5 年还清。由原厂长朱哲生购买。
1996年,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适应生产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根据国家、省、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农场研究决定,把砖瓦厂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出售给个人经营。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砖瓦厂的出售总价格为43.6万元,分三年还清,由原厂长于占海购买。
1998年,农场根据修造厂实行租赁经营,职工积极性不高,没有生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场党委会研究决定,将修造厂拥有的固定资产净值53万元(评估后为114 万元),按照工序的不同,将房屋与机械设备分割成21份,分别出售给21名职工,实行个体经营。同时,对物资公司农机配件和小型物资200 万元资产彻底从公司剥离,完全民有民营,职工一次买断110 万元,租壳卖瓤,实行前店后库开架方式经营。
3 月8 日,根据农场的有关精神,将原畜牧二队国有猪群转让给郭元田等职工股份合作经营。国有生猪40头,经评估定价每头360 元,总计1.44万元,一次性转给个人。
3 月9 日,根据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哈办房屋产权出售,变国有产权为私有产权,实行民有民营,出售价格为17.5万元,由李长达购买,并于3 月12日前交齐房款。
7 月20日,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嫩江油库等辅助设施,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个人,实行个体经营。
1999年,农场按照“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根据分局对工业企业产改“除金矿、电业、科研、生资等单位,继续实行委托承包经营外,其它工业、流通业和建筑业均实行股份合作制、产权出售、租赁经营等办法改革,其中应主要采取股份合作制办法,以个人全资持股或以个人持股为主的股份制”的改革要求,农场对工业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结合几年来工业企业改制的运行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粮油加工厂采取了“剥离重组,扩股买断,规范完善”的办法,撤出了国有股份,实行了民有民营。
2000年,农场鉴于水产公司经营的水库污染严重,市场竞争乏力,企业不堪重负、生产经营困难的局面,采取了租、卖、剥离分立等改制形式,退出了国有资本,实现了民有民营。租赁水库及相关资产租金为104530.72 元。出售经营性资产63929.87元。同时,农场在饲料厂1998年对内部职工出售企业经营陛资产19.6万元的基础上,对饲料厂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出售,房屋出售成交价为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