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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草原的管理建设

第七节 草原的管理建设



  草原是农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农场畜牧业的发展、水土保持、维护地力、调节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生物圈食物链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农场根据省、总局的要求,进行过两次草原资源调查核查。第一次是1984年,第二次是1994年。1995年,总局确保农场草原面积为13.7万亩,其中采草场5.3 万亩,放牧场4.69万亩,不可利用草场3.71万亩。1986年至1991年,为自然利用时期,牲畜饲养量少,草原载畜能力强,没有开垦草原破坏植被的现象。1992年以后,随着人们对《草原法》的进一步认识,草原监理站经常下去检查,基层连队的兽医都是兼职草原管理人员,负责每年与本单位的养殖户签订草原防火合同,制止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监督落实适时割草,解决纠纷。
  1996年,受“五荒”开发政策和连队扩地头的影响,草原尤其高岗的好草场,成了“开发”首要对象,草原面积下降,开发秩序混乱。为了依法保护草原,农场草原站进行三次核查,报告农场。1999年,草原部门和环保科,协同制定了生态保护示范区计划、湿地保护计划,对影响采草放牧的耕地还牧。2000年,种植牧草30公顷。
  截止到2000年,根据省、总局草原承包的有关精神,通过以牛带草,奶牛免费使用草原的政策,签订245 份合同,落实承包面积3.8 万亩(采草)。放荒烧老草母子、塔头等低产草原8 万亩。轻耙面积1.1 万亩。在五队、八队、二十五队,挖截流渠、排水渠,治理低洼易涝草原1 万亩。解决私开乱垦、合同纠纷等案例100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