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农场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开始于1986年,但由于当时没有长远发展规划,创建活动只是一年一评定,而且级别也没有严格的确定。1990年颁布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暂行条例》,对全省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农场按照管局文明单位创建“八五三”规划,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以提高干部、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目的,以有形的环境建设为突破口,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活动。
截止到1993年“八五三”规划结束以后,全场参加创建的单位为50个,其中场级文明单位47个,占94%;管理局文明单位35个,占70%;管理局文明单位标兵14个,占28%;总局文明队标兵2 个,占4%;总局文明单位1 个,占2%。
1994年2 月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率先把文明单位建设纳人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4年农场结合九三局文明单位创建“长城”规划,制定了到2000年的新一轮规划。这一时期的创建重点是:以完善规划,巩固成果,着眼建设,展开活动,持之以恒,渐次推进为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截止到2000年,全场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为52个。其中,基层单位全部达到场级文明单位标准,分局文明单位43个,占82.6%,分局文明单位标兵28个,占53.8%,总局文明队标兵5 个,占9.6%,总局文明单位4 个,占7.7%,总局文明单位标兵2 个,占3.8%。
文明单位创建一览表
表4—2
续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