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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工作

第二节 检察工作



  检察室是农场党委领导下的科室,业务由九三检察院指导进行工作。按照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工作职责等要求,主要是查处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案件,并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和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989年检察室是同纪委、监察、审计相互兼职,联合办案。共收到控告信22件,群众上访1 人,场领导交办3 件,主要是反映基层单位干部以权谋私。经查有贪污问题的9 人,党员领导干部5 人,有3 人受到纪律处分,一人免予起诉。收缴人民币15133.61元。
  1992年查办案件1 件,案件涉及3 人。被九三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收缴人民币36572.45元。
  1994年查办案件9 件,有6 件已结案,交行政处理。构成经济犯罪2 件,上报检察机关处理。被九三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共收缴人民25041.21元。另外,在一起案件中,由于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潜亏达11.16 万元。
  1996年查办案件6 件,上级检察机关处理2 件,被九三垦区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同纪委、监察共同办案4 件,挽回经济损失120 万元,实际收缴人民币95万元。
  1997年上级转办的经济案件2 起,由于初查不构成立案。查办法纪案件一起,八队一家属开食杂店,说邻居家小孩偷她家东西,用电线把小孩捆在门柱上,经调查情况属实,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由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1998年,上级转办的经济案件2 起,经初查一是水管站集资的推土机多作作业费;二是挖掘机外出作业费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由于钱没有流入个人手,不构成立案,收缴人民币19624元。
  1999年,上级转办的经济案件3 起,经初查一是九队私设账内黑户,二是保管员在保管液化罐期间,60多个罐不知去向,折款1 万多元。共计收缴22006.91元。
  上级转办的民行申诉案件2 起,经过详细调查,在证据面前做申诉人的工作,使案件平息,避免了申诉人到处上访。
  上级转办的法纪案件1 起,经查农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拘人6 天,构成了非法拘留罪,检察院向农场公安分局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当事人向申诉人赔礼道歉,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1999年在创建“人民满意基层单位,人民满意检察干警”活动中,七星泡检察室被九三政法委评为先进检察室,于宝深被评为先进个人,检察室被总局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于宝深被总局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干警”的光荣称号。
  2000年协同九三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经济案件5 件。初查4 件不构成犯罪,立案2 件,涉案4 人被九三垦区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违法金额86665元。
  2000年七星泡检察室在创建“二满意”活动中,被农垦总局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于宝深被总局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优秀干警”的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