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各时期连队级单位 嫩江农场1955年6月25日建场,经历了劳改农场、国营农场这两个时期。前十五年是劳改农场,实行总场、分场两级核算;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64年以后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从1969年国营农场时期以后,基本上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89年体制改革以后,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劳改农场时期队级单位沿革
一、作业站阶段
建场初期,在何家大泡子前小屯(前屯)设嫩江农场建场指挥部,当年建成一、二、三作业站(现一、三、四生产队)、一个工地、机耕队和运输队。1956年又建成四、五两个作业站(现七、八生产队)。1955年9月下旬,三岗农场建场,当年建成一、二、五作业站(现十一、二十、十生产队),场部暂设在一作业站。1956年筹建三、四、六作业站(现六水库和二十一、十四生产队),年末建成。三岗场部由一站迁至五站。
二、分场阶段
1957年撤销作业站,建立分场,对内称劳改大队。嫩江农场五个作业站改为五个分场。总场下设直属中队、基建中队和一个工地,成立被服厂、皮革厂、豆腐坊、烘炉等。三岗农场将六个作业站改为六个分场,总场下设直属中队、基建中队和“三水库”工地(二站的加强中队)。同年嫩江县开荒大队分驻两场。
1957年两场队级单位建制情况如下:
除县辖气候站、邮电所、储蓄代办所外共有15个行政单位,三岗农场(廿七劳改管教队),除县辖单位外,有6个分场共15个行政单位。
三、三岗、嫩江两场合并阶段
1959年1月5日嫩江、三岗两场合并,统称嫩江农场。总场下设10个分场,7个犯人分场,3个工人分场和13个行政单位。全场总人口(不包括犯人)4256名,总户数731户。
到63年全场有6个管教大队,5个就业大队,八大队由出监队变为就业大队。
四、十三分场阶段
1964年建成十一分场和十二分场,第二年又建成十三分场。64年至68年间全场共设13个分场,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各分场场部下设管教中队,就业中队,机务排,生产排,青年排,畜牧排、后勤排。
嫩江农场分场设置情况如下:
五、分连建点阶段
1969年在原有13个分场的基础上分连建点。除十一分场和十三分场外,各分场设两连队和一个后勤连,全场共有29个连队,12个后勤连队。以连为编制单位,统一编号。各分场、连队设机务排、农田排、畜牧排、青年排、就业队、后勤等。九分场建种畜队,十三分场建良种队和一个水库工地,十一分场为独立五连。
国营农场时期分场生产队构成情况
一、六个分场阶段
1969年场内劳改罪犯全部内迁,刑满就业人员遣返回乡。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知识青年全部进场,农场转变为国营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1973年1月,农场将原有13个分场合并为6个大分场,撤销连队改为生产队,场直辖25个生产队。
分场合并情况如下:
一分场:原一分场不变,辖两个生产队和一个副业队。
二分场:原二、三、十一分场合并为二分场,辖:4个生产队,分场部设在原二分场
三分场:原八、十二分场合并为三分场,辖4个生产队,分场部设在原八分场。
四分场:原四、九分场合并为四分场,辖4个生产队,分场部设在原九分场。
五分场:原五、七、十三分场合并为五分场,辖5个生产队和 1个种畜队,分场部设在原七分场。
六分场:原六分场和十分场合并为六分场,辖5个生产队,分场部设在原六分场。
场直:原后勤连、筑路队、农建队合并为直属大队(分场级)。队部设在原后勤连。
各分场设公安派出所、农工队、直属队。农工队集中管理刑满就业工人,主要担负基建、后勤等工作;直属队主要负责粮油加工、工付业和畜牧业生产等任务。1974年各分场又扩建一个“小五队”,全场又建成6个生产队。76年撤销一分场,建直属一、二队,全场共有28个生产队和1个科研站。
二、场辖管理区阶段
1984年9月,农场恢复为嫩江劳改支队,下设3个管理区。一管区辖二至九生产队;二管区辖十至十七生产队;三管区辖十八至二十二生产队;场直辖直属一队、直属二队、科研站,全场共有25个农业生产单位.86年场内劳改罪犯收监,农场重又恢复为国营农场,场体制不变,将原管理区辖生产队改为分场辖生产队。
三、场辖生产队阶段
1988年撤销3个分场,场辖22个农业生产队,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至1989年全场共有28个生产队级单位。其中农业生产队22个。场直队级单位有:制材厂、筑路队、砖厂、钻井队、粮食处理中心、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