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支付形式
第三节 工资支付形式
1958年工资改革时,对执行工薪分制的人员,全部按规定套改为工资制,干部执行月薪,工人执行月薪日记、执行的工资标准:干部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工人执行《国营农场农业、畜牧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和《国营农场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工资等级标准》。1958年3月,两场分别开始实行作业产量工资,职工按月基本工资的70%支付工资。l962年1月16日,嫩江劳改分局和农场派出联合工作组,在原九分场(现第八生产队)进行生产大包干,工资改革试点。全场开始试行“三包四固定一奖”生产责任制,评工记分,以分计酬。l972年4月,根据上级决定,在原六分场十三连(现第二十生产队)进行工资改革,试行工分制。l973年4月,在总结六分场十三连工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场普遍实行工资改革,在生产队推行“作业工资与年终分配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形式。l973年11月,省农场局调整工资试点工作组来场,对农场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低调,主要采取补、靠、升三种办法。
1979年,工人(含知青)均实行日薪日计,干部实行月薪制。1980年,全场全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形式为“专业承包、综合计奖”,平时一律实行成果工资,即以基本工资37元为基数,每人每月扣20%,年终完成定包指标后,返还全部承包工资,完不成定包指标,则扣减成果工资。同时,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提奖比例为:农业工人不超过当年实现利润的20%,工副业工人不得超过15%。1982年,实行“专业承包,业体计奖,各农业生产队均以农、林、牧、工副业分别承包,单位核算,单位计奖,汽车、胶轮拖拉机以及部分其他机械,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定任务,下指标,定成本,定利润,年终盈利时,成果工资如数返还,同时按年初所定指标提奖,对完不成指标的,按未完成计划利润比例扣奖及成果工资。1985年,工人取消基本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预借生活费,干部实行将基本工资的20%作为风险抵押金,另有一部分职工从事个体养殖业,农场划给从事养殖业的职工每人2垧饲料地,承包当年,农场给开本人基本工资的80%,第二年是60%,第三年是40%,以后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当时的政策是“扶上马,送一程”。但此办法只实行了一年。l985年,农场在第22生产队试点第一个家庭农场,但由于气侯原因,加之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当年亏损l9.8万元。
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势发展,农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汽车、轮式拖拉机作价转卖给个人,工人取消工资,建立档案工资,干部实行基本工资的10%作为抵押金。场直工业单位实行招标制,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工人实行个人承包,多劳多得。